据
《三国志》
卷5
《后妃传》言:
文德郭皇后
.
安平广宗人也后姊子孟
武还乡 里
.
求小妻
,
后止之
。
遂救 诸家日
:
今世妇 女少
,
当 配将士
,
不得因缘 取以为妾
也
。
宜各自慎
,
无为罚首
。
从
“宜各
自慎
,
无为罚首
”
的话来看
,
吏民如
擅自取有碍战士婚姻的妇女为妾
,
当为刑法
所不容
,
这虽可能只是一纸具文
、
但
,
总不
能说
“当色婚配“是士
家地位较平民更加低
贱的论据
。
下面再谈谈
“重
士 亡 法
”
。
据
《三 国
志》卷2 2
《卢毓传》
:
卢毓
,
字子家
,
琢郡琢县人也
。
父植
,
有名
于世 崔谈举为冀州主簿
,
时天下
,
草创多通
逃
,
故重士亡法
,
罪及妻子
.
亡士妻白等
,
始
适夫家数日
,
未与夫相见
,
大理奏弃市
。
毓驳
之日
:“
夫女子之情
,
以接见而恩生
,
成妇而
义重
,
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
,
死有非妇之
痛
,
而吏议欲肆之大辟
,
则若同牢合香之后
.
罪
何所加?且《记
》曰
:
“
附从轻
”,
言附人之
罪
.
以轻者为比也
。
又《书》云
:“与其杀不
辜
,
宁先不经
,
“
恐过重也
。
苟以白等皆受礼聘
,
已入门庭
,
刑之为可
.
杀之为重
。”
太祖日
:
“
毓执之 是也
.
又引经典有意
,
使孤叹息
。”
由是为压相法曹议令史
。
以上 一段材料
,
说明曹操初起时
,
因多捕逃
,
故加重士亡法
,
虽已过门尚未与夫相见之亡
士妻白等
,
执法者亦欲将其处以死刑
、
曹操终
于听从了卢毓之议
,
免白等死罪
,
论者据此
断定士身分之低贱
,
似未为妥
。
当曹操讨袁
谭时
,
“民亡椎冰”
尚得死罪
,
说明操对
平民的刑罚
,
并不较对士为轻
,
且
,
从来受
刑之轻重
,
与犯者身分亦无必然联系
。
所以
我以为把士逃亡而罪及妻子的事实作为士身
分低贱的重要因素之一
,
是缺乏说服力的
。
又据《三 国志》卷2 4
《高柔传》
:
高柔
,
字文蕙
,
陈留国人也转拜承相
理曹椽 鼓吹宋金等在合肥逃亡
。
旧法
.
军
征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太祖患犹不止
,
更重其
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
,
主者奏尽杀之
。
柔启曰
“士卒亡军
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
时有悔者
.
愚谓乃宜贷其妻子
,
一可使贼中不
信
,
二可使诱其还心
。
正如前科
,
固已绝其意
望
,
而狠复重之
,
柔恐自今在军之士
,
见一人
亡逃
,
诛将及己
,
亦且相 随而走
,
不可复得杀
也
。
此重刑非所以止亡
,
乃所以益走耳
。”
太祖
日
:“善”
。
即止不杀金母
、
弟
,
蒙活者甚众
。
以上材料
,
只能说明曹魏执行之士亡法经历
着逐渐由重变轻的过程
,
并不能说明士的身
分低于平民
。
《高柔传》还载有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
还
,
营以为亡
,
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脾
,
经过其妻盈接连讼宫
,
廷尉高柔精心为之破
案
,
断定窦礼乃 系为同营士焦子文所杀害
,
“诏
书复盈母子为平民
”
。
说明窦礼及其 家
人的身分原来即等于平民
,
如真低于平民
,
还谈什么
“复”
呢?
关于士家子弟绝无仕进可能的提法
,
始
自唐长孺先生
,
唐先生在其《晋书赵至传中所
见的曹魏士家制度》一文中认为
:
赵至 的 出
身是士伍
,
只有从士伍出身这一点去理解
,
才
能解释赵至以后的许多表现和行事
。
因为赵
至的身分在本郡绝无仕进的可能
,
所以他才
远投辽西落户
,
后来赵至当了州从享
,“宦立”
的 目的 可算初步达到了
,
但他不能使 自己的
父亲罢脱士籍
,
他不仅不能荣养
,
甚至不能公
开父子关系
。
因 此
,
赵至在这种隐痛心理下
呕血而亡
。
唐先生以赵至未能达到荣养双亲而资志
以没的 事
,
说明士家子弟的 悲惨遭遇是具有
燮眼的
,
但仅以赵至个人的遭遇
,
即断定士家
子弟没有仕进可能
,
则尚嫌不足
,
因为在封
建专制时代
,
劳动家庭出身的子弟有几个能
免除类似赵至 的遭遇 呢?
《晋书》卷9 2《赵
至传》言
:
赵至
,
字景真
,
代郡人也
。
寓居洛阳缎氏
’
令初到官
,
至年十三
,
与母同观
。
母日
:“汝
先世本非微贱
,
世乱流离
,
遂为士伍耳
。
尔后
《三国志》卷《武 帝纪》建安十年
。
唐长孺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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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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