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有
《曹魏屯田官隶属于大司农说质疑》
一
文
,
载于
《南充师院学报》1 9 80年第3
期
。
论述颇为精辟
,
但为时已十二载
,
鲜见为人
称述
。
唯朱绍侯同志在其所著
《魏晋南北朝
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
》一书中曾提及刘文颇
有可取之处
,
不过
,
绍侯同志又说
:“是否
换一种说法更准确一些
。
即曹魏的典农与中
央的尚书台和大司农有双重的领导关系
:
在
方针
、
大政方面归尚书台领导
,
在业务方面
归大司农领导
”
。
我以为曹魏大司农的职
掌主要只有管一般粮仓与出经过朝廷批准工
程的人工两项任务
,
这在上面已谈过
。
《方
舆纪要
》卷2 1
言
:
“博城
(三国属淮南郡)
在凤阳颖水东北4 0 里
,
邓艾于此屯田
,
以备
东南
,
盖仓城也
”
;
《寰
宇记
》
卷n言
:
“蔡州
西平县(三国在汝南郡)界有二十四
坡
,
魏典农邓艾所置也
”
。
博城和西平均属
当时邓艾巡视和兴办屯田范围内
,
邓艾为尚
书郎时不仅筹划了淮南北的军士屯田
,
而且
也亲自领导过该地区的民屯事务
。
所以我们
说
:
不论在大政
、
方针或具体业务方面
,
屯
田官都由尚书台领导
。
如果说尚书台不参与
具体领导
,
恐不甚妥
。
二
关干士家遭受的待遇
及 其社会地位
一般史家认为士家所受的待遇和地位
,
高于奴蟀而低于编户齐民
,
其论据有
:
当色婚
姻
、
重士亡法
、
无仕进可能
,
等
。
关于所谓
当色婚配
,
据
《三 国志
·
魏明帝纪
》注
引
《魏略》
载
:
太子舍人张 茂以吴
、
蜀 数动
,
诸将出征
,
而帝盛 兴宫室
,
留意于玩饰
,
赐与无度
,
努藏
空竭
,
又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
.
还以配
士
,
既听以生口自赎
,
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
掖庭
。
乃上书谏日
:“
臣伏见诏书
,
诸士女嫁
非士者
.
一切录夺
,
以配战士
,
斯诚权时之宜
,
然非大化之善者也
”
( 由此可知
,
曹魏原来并无
限制士女婚嫁之法
,
明帝录夺已嫁非士者之诏
书不过是暂时性的
.
既非固有也非长久之制)
。
礼
.
赐君子小人不同日
,
所以殊贵贱也
.
吏属
君子
,
士为小人
,
今夺彼以与此
,
亦无以异于夺
兄之妻妻弟也
,
于父母之恩偏矣(可知属于君
子之吏尚不以娶士女为耻
.
且士之身分虽不及
吏
,
尚不低于编户齐民 )
。
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
纪
、
颜色与妻相 当者自代(可见诏书的主要目的
是使战士能得妻室
,
而非必定断绝士家与一般
民众已有的婚姻关系 )
.
故富者则倾家尽产
.
贫者举假贷贯
,
贵买生口
,
以赎其妻
;
县官以
配士为名
.
而实内之掖庭
,
其丑恶者乃出与士
( 指出明帝下诏书的目的首先是欲乘机掠夺美
女 )
。
得妇者未必有欢心
,
而失妻者必有忧色
,
或穷或愁
,
皆不得志
.
夫君有天下
.
而不得百
姓之欢心者
,
岂不危殆 ( 张茂上书首先是从曹
魏政权的立场和利益着眼)
.
愿陛下沛然
下诏
,
万几之事
,
有无益而有损者悉除去之
,
以所除无益之费
,
厚赐将士父母妻子之饥寒者
(张茂以为士家之饥寒者亦应受赏赐
,
表明魏臣
并不歧视士家
,
至少 也系 置士于一般百姓之
上 )
。
·
一如是
.
吴贼面缚
.
蜀虏舆椒
,
不
待诛而自服
,
太平之路可计日而待也(说明为
了灭吴并蜀
,
魏臣亦不会把士家列于齐民之
下 )
。
仅仅根据以上张茂上书
,
己足说明曹魏统治
阶层并无将士家列于庶民之下 的意向
,
可是
有的史家却把它做为士低于尼 的证据之一
,
在君主专制时代受皇帝淫威压制与凌辱的各
阶级妇女
,
殊非只限于士家
,
例如晋武帝在
泰始九年(
27 3
年)
“诏聘公
卿以下子女
,
以备六宫
,
采择未毕
,
权禁断婚姻
”
,
连统
治阶级上层妇女都难免有被掠占之苦
,
逞论
士家
、
百姓!魏明帝下诏录夺士女
,
固为了
满足其个人贪欲然亦非全无照顾战士娶妻困
难之意
,
如果说诏令虐待了士女
,
但 尚有其利
于士息取妇 的一面
,
至一般民众则徒有失妇
之痛
,
而毫无所偿
,
这样怎能说士 的身分低
于平民呢?因 此
,
我们认为把当 色婚姻作为士
家社会地位不及平民的论据之一
,
是欠妥 的
。
见朱书第3页(中州古籍出版社版本 )
,
@
《晋书》卷3《武帝纪》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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