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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为其法治路线服务的诗歌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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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持那些执行法治路线 、 敢于裁抑豪强 的司马芝 、 赵俨 、 满宠等人 。 曹操主张法律应 “ 设而不犯 , 犯而必诛 ’, O 。 为了使他的 法治路线能够贯彻下去 , 曹 操不仅不避豪强 , 甚至亲属犯 法 , 也不轻 易放过 。 如他的儿媳 (曹植妻崔氏) 违犯不准 穿 锦绣衣服的禁令 , 就 “ 以违制命 , 还家赐死 。 ’, L有一次在行军途中 , 曹操的马腾入麦 地 , 踏 坏麦苗 , 违犯了他制定的不 准 “ 败麦 ” 的法令 , 便主动提交主簿议罪 。 主簿据 “ 罚 不加于尊 ”的儒家章程, 不 予论罪 。 曹操则说 : “制法而 自犯 之 , 何以帅下? ” O于是便割 发置地 , 以示惩处 。 割掉头发 , 在 “身体 发肤 , 受之父母 , 不敢毁伤 , 孝之始也 ”L 的儒 家观念 _ L , 也并不是一件平常的事 。 曹操这样身体力行 , 正表现了他执法严明的法家精 神 。 共今 一 , ; , 不 长 曹操在诗 歌中 , 一再表达了这种严格的 法治精神 。 《度关山》 中 说 : “有蟠丹书 (古代奴隶的名册 ) , 无普赦赎 。 皋陶 、 甫侯 , 有何失职 了 暖哉后世 , 改制易律 。”这里 强调 , 规定了刑法就必须坚决执行 。 过去 , 有功的奴隶可烧掉他的名册 , 免除其奴隶身 分 。 所以 , 除有特殊贡献的 人之外 , 一切 罪犯 , 不能随意赦罪赎罪 , 使刑 法有名无实 。 古代皋陶 、 甫侯等刑狱官 , 都能坚持职守 , 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办事 。 后来就更值得赞美 了:战国时的 早期法家李惶 , 汇集各国刑书成为 《法经》 , 商较把这部 《法经》 带到秦 国 , 并改 “法” 为 “律”, 正如西汉著名法家桑弘羊所说的 , 商较 “革 法 明教 , 而秦人大 治 ’,L, 让法律产 生 了更大 的作用 。 《度关山》 中表达的这种思想 , 可说是一 曲法治精 神的赞歌 , 严 明法 纪的宣 言 。 值得注意的是 , 曹操在 《对酒》 诗中描绘了一个他所理想的太平世界 , 其中人人过 着丰衣足食 ,“ 民无所争讼 ”,“路无拾遗”的 安乐生活 。 在阶级社会中 , 这当然只是一种 不可能实现的 幻想 , 但即使在这种理想中的社会里 , 曹操认为仍然不能没有刑法 , 仍然 要, ’f已礼法 , 轻重 随其刑 ”。 这说明 , 在曹操的思想上 , 无论到什么时候 , 也不管是什么 人 , 只要犯了法 , 就得按其轻重论处 。 这表现出曹操的法治精神是比较彻底的 。 当然 , 曹操的 法治精神 , 对地主阶级和 劳动人民是不可能一视同仁的 。 但严格贯彻执行这种法 治路线 , 不仅否定了 “刑不上 大夫 ”,“ 罚不加于尊 ”的儒家礼教, 而且有力地打击了 “ 犯 法不坐 ” 的豪门贵族 。特 别是 《度关山》 中反对 “赦赎”的 思想, 是有着鲜明 的针对性的 。 汉末滥赦滥赎成风 , 豪强地主阶级可随便犯法而又轻易地得到赦罪和赎罪 的机会 。 曹操 主 张 “无 普赦赎 ”,“ 犯而必诛 ”, 矛头显然是直指豪强贵族的 。 郭嘉曾说过 ,“汉末政 失 于宽 ”, 曹操 “纠 之以猛 ”L 。 所谓 “宽”, 指汉末实行礼治 , 对世族地主 的巧取豪夺宽容 放纵 ; 所谓 “ 猛 ”, 是说曹操实行法治 , 对豪强势力进行了狠狠地打击 。 “政 治路线确定之后 , 干部 就是决定 的因素 。”曹操反豪强的 法治路线得以贯 彻 实 施 , 必须有一批有胆识 、 有才干的执行者 。 当时 “门生故 吏遍天下 ” 的袁氏余党还大有 人在 , 忠于豪 强的儒生 , 以及本身就是豪强地主的官 吏 , 还遍布 中原各地 , 他们是曹操 法治路 线的反对者 。 曹操意 识到 这问题 的严重性 , 公元二O 八年赤壁之战确立了三国鼎 立的局面之后 , 他就下决心 , 打长谱 , 于公元二一O 、 二一四 、 二一七年连 下三次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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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08-0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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