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支持那些执行法治路线
、
敢于裁抑豪强 的司马芝
、
赵俨
、
满宠等人
。
曹操主张法律应
“
设而不犯
,
犯而必诛
’,
O
。
为了使他的 法治路线能够贯彻下去
,
曹
操不仅不避豪强
,
甚至亲属犯 法
,
也不轻 易放过
。
如他的儿媳 (曹植妻崔氏) 违犯不准
穿 锦绣衣服的禁令
,
就
“
以违制命
,
还家赐死
。
’,
L有一次在行军途中
,
曹操的马腾入麦
地
,
踏 坏麦苗
,
违犯了他制定的不 准
“
败麦
”
的法令
,
便主动提交主簿议罪
。
主簿据
“
罚
不加于尊
”的儒家章程,
不 予论罪
。
曹操则说
:
“制法而 自犯
之
,
何以帅下?
”
O于是便割
发置地
,
以示惩处
。
割掉头发
,
在
“身体
发肤
,
受之父母
,
不敢毁伤
,
孝之始也
”L
的儒
家观念
_
L
,
也并不是一件平常的事
。
曹操这样身体力行
,
正表现了他执法严明的法家精
神
。
共今
一
,
;
,
不
长
曹操在诗 歌中
,
一再表达了这种严格的 法治精神
。
《度关山》
中 说
:
“有蟠丹书
(古代奴隶的名册 )
,
无普赦赎
。
皋陶
、
甫侯
,
有何失职
了
暖哉后世
,
改制易律
。”这里
强调
,
规定了刑法就必须坚决执行
。
过去
,
有功的奴隶可烧掉他的名册
,
免除其奴隶身
分
。
所以
,
除有特殊贡献的 人之外
,
一切 罪犯
,
不能随意赦罪赎罪
,
使刑 法有名无实
。
古代皋陶
、
甫侯等刑狱官
,
都能坚持职守
,
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办事
。
后来就更值得赞美
了:战国时的 早期法家李惶
,
汇集各国刑书成为
《法经》
,
商较把这部
《法经》
带到秦
国
,
并改
“法”
为
“律”,
正如西汉著名法家桑弘羊所说的
,
商较
“革
法 明教
,
而秦人大
治
’,L,
让法律产 生 了更大 的作用
。
《度关山》
中表达的这种思想
,
可说是一 曲法治精
神的赞歌
,
严 明法 纪的宣 言
。
值得注意的是
,
曹操在
《对酒》
诗中描绘了一个他所理想的太平世界
,
其中人人过
着丰衣足食
,“
民无所争讼
”,“路无拾遗”的
安乐生活
。
在阶级社会中
,
这当然只是一种
不可能实现的 幻想
,
但即使在这种理想中的社会里
,
曹操认为仍然不能没有刑法
,
仍然
要, ’f已礼法
,
轻重 随其刑
”。
这说明
,
在曹操的思想上
,
无论到什么时候
,
也不管是什么
人
,
只要犯了法
,
就得按其轻重论处
。
这表现出曹操的法治精神是比较彻底的
。
当然
,
曹操的 法治精神
,
对地主阶级和 劳动人民是不可能一视同仁的
。
但严格贯彻执行这种法
治路线
,
不仅否定了
“刑不上
大夫
”,“
罚不加于尊
”的儒家礼教,
而且有力地打击了
“
犯
法不坐
”
的豪门贵族
。特
别是
《度关山》
中反对
“赦赎”的 思想,
是有着鲜明 的针对性的
。
汉末滥赦滥赎成风
,
豪强地主阶级可随便犯法而又轻易地得到赦罪和赎罪 的机会
。
曹操
主 张
“无
普赦赎
”,“
犯而必诛
”,
矛头显然是直指豪强贵族的
。
郭嘉曾说过
,“汉末政
失
于宽
”,
曹操
“纠
之以猛
”L
。
所谓
“宽”,
指汉末实行礼治
,
对世族地主 的巧取豪夺宽容
放纵
;
所谓
“
猛
”,
是说曹操实行法治
,
对豪强势力进行了狠狠地打击
。
“政
治路线确定之后
,
干部 就是决定 的因素
。”曹操反豪强的
法治路线得以贯 彻 实
施
,
必须有一批有胆识
、
有才干的执行者
。
当时
“门生故
吏遍天下
”
的袁氏余党还大有
人在
,
忠于豪 强的儒生
,
以及本身就是豪强地主的官 吏
,
还遍布 中原各地
,
他们是曹操
法治路 线的反对者
。
曹操意 识到 这问题 的严重性
,
公元二O 八年赤壁之战确立了三国鼎
立的局面之后
,
他就下决心
,
打长谱
,
于公元二一O
、
二一四
、
二一七年连 下三次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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