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于王。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孔颖达疏:“以居近至尊
之道,志意慕尚为王宾也。 ”本文“四方观国”即用此义,其中
“四方”主要指化外之人;“观国”指下国之人观察上国的礼仪制
度。第三,“金屑”是金屑酒的省称。
(5)龚行天罚 《魏志· 钟会传》载檄蜀文曰:“是以命授六
师,龚行天罚。 ”(页
788)
[长编]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三国志今注今译》注云:“龚
行天罚,语出《尚书· 牧誓》 。龚,恭敬。 ”陕西人民出版社《三
国志注译》译为“恭敬执行上天的诛罚” 。把“龚”注译为“恭
敬”,是被《汉语大词典》所放弃的旧说。 《汉语大词典》第12
册150页释“龚行”为“奉行”,释“龚行天罚”为“奉天命而
讨罚”,这就意味着本文的“龚”不是“恭”的通假字,而是
“供”(古书有时简写为“共”)的通假字,“尊奉”的意义由“供
给”引伸而来。我们认为,《汉语大词典》的说法比较可取,这
个说法来自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今予发惟共行天罚”条:
“ 《甘誓》 ‘共行天之罚’,《传》云‘共,奉也’ 。凡奉之训,其字
皆作‘共’,而同‘供’,可音‘恭’,不与‘恭’同也。此《牧
誓》语,与《甘誓》同,故孔无传。卫包改‘共’为‘恭’,开
宝间,又将《释文》 ‘共音恭’之语删去矣。凡古言‘共行天罚’
者,皆谓奉行天罚。 《史记》 、 《汉书》皆作‘共’;或作‘龚’以
别之,如班固《东都赋》 、高诱《吕览注》 、孙盛论吴主、钟士季
《檄蜀》,皆作‘龚’ 。龚者,给也。与‘供’皆得训奉。 ‘共’可
读为‘供’与‘龚’,而不可读为‘恭’也。(笺释:此说仅限
于“共行天罚”)凡言‘读为’ 、 ‘读曰’者,皆汉人注经易其字
之例,非如‘读如’ 、 ‘读若’之拟其音也。 《汉书· 翟方进传》两
言‘共行天罚’,师古皆云‘共读曰恭’,是其误始于小颜,而卫
包因之窜改圣经、放弃古义矣。孟坚果以‘共’同‘恭’,则其
所作赋何以云‘龚行天罚’,不作‘恭’乎?”段玉裁论说唐人之
古文献整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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