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户多
,
兵源充足
,
故自魏文帝至晋武帝的七十年间
,
国家很少征调或召募自耕农服兵
役
D
。
连自耕农都很少有兵役
,
更何论屯田客
。
曹髦要典农慰恤的
“门户” ,
非指 屯田客户
,
是指兵 户
;
因为那 时大多数兵户也 是 屯田户
,
归典农管辖
,
所以曹髦才叫典农进行 慰恤
。
在近人著作中用来证明屯田客有摇役负担的资料主要有两条
,
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
其一
,
《晋书》卷二《文帝纪》称
:“正始
初
,
为洛阳典农中郎将
。
值魏明奢侈之 后
,
帝镯除苛碎
,
不夺农时
,
百姓大悦
。
”
有人认为
,
这
“苛碎”
是指影 响农时 的兵役摇役
,
在
晋 文帝司马昭镯除之前一直存在
。
此说不确
。
按
“苛碎”,
应是指超出正 常制度以外的附加
力役
,
即不合法的力役
。
如为正 役
,
即使影响了农时
,
统治者也是不能称为非法 的
“苛碎”
的
。
查
,
毋丘俭在 魏明帝时为洛阳典农
,
曾上表反对魏明 帝
“取农
民以治宫室
”
豹
。
可说 明
被征调 的农民中有屯田客
。
司马昭镯除的
“苛碎”,
大概 就 是指中央征调 屯田客服摇役这一
类的剥削
。
这一事例
,
只能说明曹魏中央通常不征调 屯田客服摇役
,
魏明帝因大修宫殿
,
人
力不足
,
才临时征调屯田客服役
,
但这是不合法 的
,
所以被司 马昭以
“
苛碎
”
之名镯除
。
其二
,
《晋书》卷 二六《食货志》载东晋太兴二年
(3 19年)
所上表云
:“宜
简流人
,
兴复农官
,
功旁报赏
,
皆如 魏武故事
:
一年中与百姓
,
二年分税
,
三年计赋税以使之
。
”
有
人认为
“分税”
和
“计赋
税以使之
”,
是 屯田客除缴纳 分成地租外
,
还得负担 一般农民的赋
税和摇役
。
我认为
,
这样解释有问题
。
应詹说 的
“魏 武故
事
”,
文字虽似通俗
,
然实不易诊
释
。
我的理解是
,“一年
中与百姓
”,
即生产物统归 百姓所有
,
第一年完全免租
。
“二
年分
税
”,
即第二年开始征收部分地租
。
“三年计赋税
以使之
”,
即征收全部地租
,
并根据每个
屯田客应纳地租的全额课使他耕种 足额的土地
。
据我研究
,
曹魏规定每个屯丁要耕种五十亩
土地
,
如四六分 成
,
一般应纳一百二十解谷
。
“计赋
税以使之
”,
或许就 是据一个屯丁要
纳一百二十解谷
,
课使他耕种五十亩土 地
,
以确保地 租的 收入
。
总之
,
我认为
“魏武故事”
的一年
、二
年
、
三年的规 定
,
仅是指地租的征 收 由免租—部分征租—全部征租这个过 程
。
如果把
“分税”
和
“计赋税”
解释成屯田客既要缴分成租
,
又要负担一般农民的赋税
,
这是很难令人同意的
。
因为不仅在史书中看不到 屯田客要负担一般农民赋税的影子
,
而且屯
田客也负担不起这种双 重的税收
。‘
如果屯田客的负担这样沉重
,
屯田制度能持久吗?因此
,
说屯田客只有分成租负担而无赋税 负担
,
更为接近事实
。
若如此
,“二年
分税
”
的
“税”
和
“三年计赋税”
的
“赋
税
”,
应该是指 同一个东西
,
即分成租
。
应詹所以把 它分为两项来说
而不嫌重复
,
似乎也只能理解为第二年由于屯田客开 垦的 土地 尚不足领
,
故只收部分地 租
,
第三年则 收全租
。
再
,“计赋
税以使之
”
的
“使之”,
也不能解释为摇役
,
如解释为摇役
,
这
句话的意思就成了
“
据出税多少科派 相应的摇 役
”
。
但魏晋南北朝的摇役是按丁科派的
,
与
出税多少无关
,
这种解释 没有根据
。
而赋税能不能收起来
,
与耕种 土地 的多少是 密 切 相关
的
,
所以我把
“以
使之
”
释为督课耕种足额的土地
,
似乎也较为 合理
。
从宏观来 看
,
尽 管曹魏前期否认地主 的佃客有免役免税的权利
,
曹魏 地方官也的确惩办
了一些
“征
调不肯如法
”
的 地主佃客
,
但据推 想
,
当时有权势的地主 佃客大概多数还是不 向
国家服役纳 税
,
因为仅凭曹操 的一 纸令文
,
是很难彻底改变从两汉以来地主 佃客就不向国家
服役纳税这种情况的
。
曹魏 的屯田制度虽然上承两汉 的边地屯耕
,
但在剥削方式 上更多是从
地主学来的
。
曹操一方 面尽 量强迫地主的佃宫向 国家服役纳税
,
迫使 他们脱离地主的控制
,
另方 面则允许屯田客只 向叫家缴 地 租而不服 役纳税
,
实际 上是 给予 屯田客以国家荫户 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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