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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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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活者甚 众 。 按 “魏 国初建 ”, 即曹操 被封为魏公之时 , 即建安十八年年 五月 。 此云 “ 旧法 , 军 征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又云 “太 祖犹 患不息 , 更重其刑 ”, 即士亡者 之母 、 妻及 弟均 在 处死之 例 。 表 明士亡 “考 竟其妻子 ”之 法, 尚不属 于处以死刑 , 这是建安十六年 前的 情况 。 到建安十六年 ,“重士 亡法”, 才 “罪 及妻子”, 处以死刑 。 由此可见 , 曹魏的 “ 士 亡 法 ”经历 了两个阶段一是 “ 旧法 ”, 即 “军征 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止于 考竟 , 尚无 死 罪 二是始于建安十六 年以后 之新 法 , 即 “ 重士亡之法 ” , 要 “罪及 妻子 ”, 亡士家属要 全 部处死 。 但建安十八年之后 , 似乎 又因为高柔的建议而免除了亡士家属 的死刑 。 由 于有 “士 亡法” 的制定 , 以致当追捕 逃亡兵 士的 情况时 有出现 , 甚至一般的流浪人口 , 都有被怀疑 为 “亡 士” 而加以收捕的危险 。 《三国志 · 魏书 · 管宁传》注引《魏略》日 “ 焦先字 考然 。 中平末 , 白波贼 起 , 时先年二十余 , 与同郡侯 武阳相 随 。 武阳年小 , 有母 , 先与相扶接 , 避白波 , 东客 扬州取妇 。 建安初 来西还 , 武阳诣大阳占户 , 先 留 陕 界 。 至 十六 年 , 关中乱 , 先失家属 , 独窜于河诸间 , 食草饮水 , 无衣履 。 时 大阳长 朱 南望见 之 , 谓为亡 士 , 欲遣船捕取 。 武伯语县 ‘此 狂痴人 耳 ’ 遂 注其籍 。 凛给 , 日 五升 。”从焦先 的经历看 , 他本 非兵士 , 而是 流民 。 建安十六 年时 , 因关 中骚乱而窜到 大阳县境 内 , 被大阳县 长朱南发 现 , 误 认为 “ 亡士 ”, 并欲 “遣船 捕取 ” 。 由于 侯武阳替 他证 明 , 说他是 “狂痴”, 才没 有遭到 追捕 , 而且在户 籍上注 明了他 “狂 痴”情况, 还发 给他 一点粮食 。 以此言 之 , 建安十六年 之前 , 确已有亡士之法 , 而且亡士在追捕 之列 , 焦 先之所以在建安十六年被人怀疑为 “亡士, 而欲捕取之 , 可能与此时又 “重士亡 之法” 有关 , 与上 述《卢毓传》及《高柔传》所反映的情况 , 可以互相参证 。 至于士家内部 的配嫁制度 , 始于何 时 , 由于史料奇缺 , 不甚 明 白 , 仅能推论一个大概 情况 。 《三国志 · 魏书 · 钟殊 传 附子毓传》云 “ 曹爽既诛 , 入为御史 中承 、侍 中廷尉。 听君父已没 , 臣子得为理谤 , 及士为 侯 , 其妻不复配嫁 , 毓 所创也 。” 此谓 “士为 侯 , 其 妻不复配嫁 ”, 是钟毓所建议创 立的制度 , 时在 曹爽被 诛之后 。 按曹爽被诛 , 在齐 王曹 芳嘉平元年年 , 则 在此年 之前 , 确 实存在士家 内部 的配婚 制度 。 所 谓配婚 , 即士 家之女 , 只能嫁给士家之子士之妻 , 士亡之后 必须改嫁给 其他兵士 。 实行这种士家 内部的配婚 制度 , 目的在于保 证士 的再生产 , 从而稳定国家的兵源 。 又《三国志 · 魏 书 · 明帝纪》青龙三年 !年 条注引《魏 略》 日 太子舍人 张茂以吴 、 蜀数动 , 诸将 出征 , 而帝盛 兴宫室 , 留意于玩饰 , 赐与 无度 , 努藏空竭 , 又 录夺士女 , 前已嫁为吏民妻者 , 还以配士 , 既听以生口自赎 又简选其有姿色者 内之掖庭 , 乃上书谏日 “ 臣伏 见诏书 , 诸士女嫁非士者 , 一切 录夺 , 以备 战士 , 斯诚权时之宜 , 然非大 化之善者也 。 “ · 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 纪 、 颜色 与妻相 当者 自代 , 故 富者倾 家尽产 , 贫者举假 贷贯 , 贵买生 口以赎其妻 县 官以配士为名 , 而实内之掖庭 , 其丑 恶者乃 出与士“一 。” 术 ‘ 刃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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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07-1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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