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活者甚 众
。
按
“魏
国初建
”,
即曹操 被封为魏公之时
,
即建安十八年年
五月
。
此云
“
旧法
,
军 征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又云
“太
祖犹 患不息
,
更重其刑
”,
即士亡者 之母
、
妻及 弟均
在 处死之 例
。
表 明士亡
“考
竟其妻子
”之 法,
尚不属 于处以死刑
,
这是建安十六年 前的
情况
。
到建安十六年
,“重士 亡法”,
才
“罪 及妻子”,
处以死刑
。
由此可见
,
曹魏的
“
士
亡 法
”经历
了两个阶段一是
“
旧法
”,
即
“军征
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止于 考竟
,
尚无 死
罪
二是始于建安十六 年以后 之新 法
,
即
“
重士亡之法
” ,
要
“罪及
妻子
”,
亡士家属要
全 部处死
。
但建安十八年之后
,
似乎 又因为高柔的建议而免除了亡士家属 的死刑
。
由
于有
“士 亡法”
的制定
,
以致当追捕 逃亡兵 士的 情况时 有出现
,
甚至一般的流浪人口
,
都有被怀疑 为
“亡 士”
而加以收捕的危险
。
《三国志
·
魏书
·
管宁传》注引《魏略》日
“
焦先字 考然
。
中平末
,
白波贼 起
,
时先年二十余
,
与同郡侯 武阳相 随
。
武阳年小
,
有母
,
先与相扶接
,
避白波
,
东客 扬州取妇
。
建安初 来西还
,
武阳诣大阳占户
,
先 留
陕 界
。
至 十六 年
,
关中乱
,
先失家属
,
独窜于河诸间
,
食草饮水
,
无衣履
。
时 大阳长
朱 南望见 之
,
谓为亡 士
,
欲遣船捕取
。
武伯语县
‘此 狂痴人
耳
’
遂 注其籍
。
凛给
,
日
五升
。”从焦先
的经历看
,
他本 非兵士
,
而是 流民
。
建安十六 年时
,
因关 中骚乱而窜到
大阳县境 内
,
被大阳县 长朱南发 现
,
误 认为
“
亡士
”,
并欲
“遣船
捕取
”
。
由于 侯武阳替
他证 明
,
说他是
“狂痴”,
才没 有遭到 追捕
,
而且在户 籍上注 明了他
“狂 痴”情况,
还发
给他 一点粮食
。
以此言 之
,
建安十六年 之前
,
确已有亡士之法
,
而且亡士在追捕 之列
,
焦 先之所以在建安十六年被人怀疑为
“亡士,
而欲捕取之
,
可能与此时又
“重士亡 之法”
有关
,
与上 述《卢毓传》及《高柔传》所反映的情况
,
可以互相参证
。
至于士家内部 的配嫁制度
,
始于何 时
,
由于史料奇缺
,
不甚 明 白
,
仅能推论一个大概
情况
。
《三国志
·
魏书
·
钟殊 传 附子毓传》云
“
曹爽既诛
,
入为御史 中承
、侍 中廷尉。
听君父已没
,
臣子得为理谤
,
及士为 侯
,
其妻不复配嫁
,
毓 所创也
。”
此谓
“士为
侯
,
其
妻不复配嫁
”,
是钟毓所建议创 立的制度
,
时在 曹爽被 诛之后
。
按曹爽被诛
,
在齐 王曹
芳嘉平元年年
,
则 在此年 之前
,
确 实存在士家 内部 的配婚 制度
。
所 谓配婚
,
即士
家之女
,
只能嫁给士家之子士之妻
,
士亡之后 必须改嫁给 其他兵士
。
实行这种士家
内部的配婚 制度
,
目的在于保 证士 的再生产
,
从而稳定国家的兵源
。
又《三国志
·
魏
书
·
明帝纪》青龙三年
!年
条注引《魏 略》 日
太子舍人 张茂以吴
、
蜀数动
,
诸将 出征
,
而帝盛 兴宫室
,
留意于玩饰
,
赐与
无度
,
努藏空竭
,
又 录夺士女
,
前已嫁为吏民妻者
,
还以配士
,
既听以生口自赎
又简选其有姿色者 内之掖庭
,
乃上书谏日
“
臣伏 见诏书
,
诸士女嫁非士者
,
一切
录夺
,
以备 战士
,
斯诚权时之宜
,
然非大 化之善者也
。
“
·
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
纪
、
颜色 与妻相 当者 自代
,
故 富者倾 家尽产
,
贫者举假 贷贯
,
贵买生
口以赎其妻
县 官以配士为名
,
而实内之掖庭
,
其丑 恶者乃 出与士“一
。”
术
‘
刃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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