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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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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 一 一 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 所云曹操表钟舔为侍中守司隶校尉去关中为 同一事 。 此云时间在 “建安之 初”, 则钟跟 之遗书马腾 、 韩 遂 , 使各遣 子入侍之 事亦在此 时 。 所谓 “遣 子入侍”, 即以子弟 为质 任 。 因此 , 曹操实行将领以子弟为质任的制度 , 在 “建安 之初 ”便 已开始 。 又《三 国志 · 魏书 · 武帝纪》云 “建安二年春正月, 公到宛 , 张绣降 , 既而悔之 , 复反 , 公与战 , 军败 , 一公谓诸将日 ‘吾 降张绣等 , 失不便 取其质 , 以至于此 。 吾 知所以败 。 诸卿 观之 , 自今以后不复败矣 。 ’ 遂还许 。” 同书建安三年条又云 “初, 公为充州 , 以东平毕 湛为别驾 。 张巡之 叛也 , 邀劫湛母弟妻子 , 公谢遣之 , 日 ‘卿 老母在彼 , 可去 。’ 湛顿 首无二心 , 公嘉之 , 为 之流涕 。 既 出 , 遂亡 归 。”建安二年春正月, 发生了张绣降而复 叛之事 , 使曹操省悟到 “不 便取其质 ”, 是他失 误的关键所在 因而他决心实行以将领 子弟为质任的制度 , 他所 谓 “吾知其所 以败 ”及“诸卿观之, 自今已后不复败矣 ”, 就说 明了这一点 。 到了建安三年 , 又发生毕湛因 “母 弟妻子 ”被张邀劫去而造 成毕湛亡 归张 邀之事 , 自然会使他进一步认 识到实行质任制的必要性 。 因此 , 把上面几件事联系起 来考察 , 可以确定曹操实行将领以子弟为质任 的制度 , 当在建安二 、 三年 之间 , 这同 《典略》所云 “建安之初” 的说 法颇相吻合 。 何况《三国志 · 魏书 · 卫凯传》注 引《魏略》云 “自许 都之后 , 渐有纲纪 , ·一是时关西诸将 , 外虽怀附 , 内未可信 。 司隶校尉钟舞求 以三千 兵入关 , 外托讨张鲁 , 内以胁取质任 。 太祖使荀或问凯 , ·” “ · 卫凯以为不 可 , 太祖初善之 , 而以琢自典其任 , 遂从琢议 。” 以此观 之 , 钟霭 于建安之 初入关中 。 确是 带着推行质任制的任务去的 。 由此可见 , 将领以子弟为质任的制度 , 确始于曹操定许 之后不久的建安初年 。 以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以为人质的作法 , 同将领为 子弟质任 的办 法 ,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 因而曹操实行 “人役 居户 , 各在一方 ” 的 “错 役”制 的时间 , 也应 为建安初年 。 这就益知后来之把 “士家”集 中居住于 邺 , 是他平袁绍以后改变集中地而 作出的新规定 , 并非其 制始于 此时 。 士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表 现为 “士亡 法” 的制定与士家内部配 婚制度 的产 生 。《 三 国志 · 魏书 · 卢毓传》云 “文帝为 五官将 , 召毓署 门下 贼曹 。 崔瑛 举为冀州 主簿 。 时天 下草 创 , 多通逃 , 故重 士亡法 , 罪及妻子 。 亡士妻白等 , 始适夫家数日 , 未与夫相见 , 大理奏弃市 。”据《 三国志 · 魏书 · 武帝纪》 ,“ 建安十六 年春正月 , 天子命公世子王为 五 官中郎将 。” 可见 “重 士亡法” 的时间应在此年 。 在此之前 , 虽也禁止兵士逃亡 , 但还 无士亡 “罪及 妻子 ”的规定。 《三 国志 · 魏书 · 高柔传》云 魏国初建 , 为尚书郎 。 转拜垂 相理曹椽 。 “一鼓吹宋金等在 合肥 亡 逃 。 旧 法 , 军征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太祖犹患不息 , 更重其刑 。 金有母 、 妻及二弟皆给 官 , 主者奏尽 杀之 。 柔启日 “士卒 亡军 , 诚 在可疾 。 然窃闻其中 , 时有悔者 。 愚谓 宜贷其妻子 , 一可使贼中不信 , 二 可使诱其还心 。 正如 前科 , 固已绝其望 , 而狠 复重之 。 柔悲 自今在 军之士 , 见一人亡逃 , 诛将及已 , 亦且相随而走 , 不可复得 杀也 。 此重刑非所以止亡 , 乃所以益走耳 。”太祖 日 “善” 。 而 止不杀金母 、 弟 ,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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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07-1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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