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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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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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云曹操表钟舔为侍中守司隶校尉去关中为 同一事
。
此云时间在
“建安之 初”,
则钟跟
之遗书马腾
、
韩 遂
,
使各遣 子入侍之 事亦在此 时
。
所谓
“遣 子入侍”,
即以子弟 为质
任
。
因此
,
曹操实行将领以子弟为质任的制度
,
在
“建安
之初
”便
已开始
。
又《三 国志
·
魏书
·
武帝纪》云
“建安二年春正月,
公到宛
,
张绣降
,
既而悔之
,
复反
,
公与战
,
军败
,
一公谓诸将日
‘吾
降张绣等
,
失不便 取其质
,
以至于此
。
吾 知所以败
。
诸卿
观之
,
自今以后不复败矣
。
’
遂还许
。”
同书建安三年条又云
“初,
公为充州
,
以东平毕
湛为别驾
。
张巡之 叛也
,
邀劫湛母弟妻子
,
公谢遣之
,
日
‘卿
老母在彼
,
可去
。’
湛顿
首无二心
,
公嘉之
,
为 之流涕
。
既 出
,
遂亡 归
。”建安二年春正月,
发生了张绣降而复
叛之事
,
使曹操省悟到
“不
便取其质
”,
是他失 误的关键所在
因而他决心实行以将领
子弟为质任的制度
,
他所 谓
“吾知其所
以败
”及“诸卿观之,
自今已后不复败矣
”,
就说
明了这一点
。
到了建安三年
,
又发生毕湛因
“母
弟妻子
”被张邀劫去而造 成毕湛亡
归张
邀之事
,
自然会使他进一步认 识到实行质任制的必要性
。
因此
,
把上面几件事联系起
来考察
,
可以确定曹操实行将领以子弟为质任 的制度
,
当在建安二
、
三年 之间
,
这同
《典略》所云
“建安之初”
的说 法颇相吻合
。
何况《三国志
·
魏书
·
卫凯传》注 引《魏略》云
“自许
都之后
,
渐有纲纪
,
·一是时关西诸将
,
外虽怀附
,
内未可信
。
司隶校尉钟舞求
以三千 兵入关
,
外托讨张鲁
,
内以胁取质任
。
太祖使荀或问凯
,
·”
“
·
卫凯以为不 可
,
太祖初善之
,
而以琢自典其任
,
遂从琢议
。”
以此观 之
,
钟霭 于建安之 初入关中
。
确是
带着推行质任制的任务去的
。
由此可见
,
将领以子弟为质任的制度
,
确始于曹操定许
之后不久的建安初年
。
以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以为人质的作法
,
同将领为 子弟质任 的办
法
,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
因而曹操实行
“人役
居户
,
各在一方
”
的
“错 役”制
的时间
,
也应
为建安初年
。
这就益知后来之把
“士家”集
中居住于 邺
,
是他平袁绍以后改变集中地而
作出的新规定
,
并非其 制始于 此时
。
士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
表 现为
“士亡 法”
的制定与士家内部配 婚制度 的产 生
。《
三
国志
·
魏书
·
卢毓传》云
“文帝为
五官将
,
召毓署 门下 贼曹
。
崔瑛 举为冀州 主簿
。
时天
下草 创
,
多通逃
,
故重 士亡法
,
罪及妻子
。
亡士妻白等
,
始适夫家数日
,
未与夫相见
,
大理奏弃市
。”据《
三国志
·
魏书
·
武帝纪》
,“
建安十六 年春正月
,
天子命公世子王为
五 官中郎将
。”
可见
“重 士亡法”
的时间应在此年
。
在此之前
,
虽也禁止兵士逃亡
,
但还
无士亡
“罪及
妻子
”的规定。
《三 国志
·
魏书
·
高柔传》云
魏国初建
,
为尚书郎
。
转拜垂 相理曹椽
。
“一鼓吹宋金等在
合肥 亡 逃
。
旧
法
,
军征士亡
,
考竟其妻子
。
太祖犹患不息
,
更重其刑
。
金有母
、
妻及二弟皆给
官
,
主者奏尽 杀之
。
柔启日
“士卒
亡军
,
诚 在可疾
。
然窃闻其中
,
时有悔者
。
愚谓
宜贷其妻子
,
一可使贼中不信
,
二 可使诱其还心
。
正如 前科
,
固已绝其望
,
而狠
复重之
。
柔悲 自今在 军之士
,
见一人亡逃
,
诛将及已
,
亦且相随而走
,
不可复得
杀也
。
此重刑非所以止亡
,
乃所以益走耳
。”太祖
日
“善”
。
而 止不杀金母
、
弟
,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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