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武六年
,
省诸郡都尉
,
并职太守
。
”
则郡无都尉
,
乃东汉 之
制
。
惟
“边郡往往置都尉,
及属国都尉
,
稍有分县
,
治民 比郡
”,
亦见《续志》
,
应说或即指此
,
故刘昭
《续志》注 补 引 之
,
并
云
“事讫罢之”
,
则微有不同
。
考海西
、
淮浦两县
,
三国魏皆属
广陵郡
,
则郡尉当已复置
,
或因
“剧贼”
而然
。
《后汉书
·
桓帝
纪》
!
“
永寿元年秋七月
,
初 置太山
、
琅邪都尉官
”
。
李贤注
!
“今二郡寇 贼不 息,
故置
”
,
与应说合
。
魏于广陵郡置有都尉
,
当亦如是
。
宣即广陵西海人
,
故都尉卫弥 得奔其家
。
集解引李祖
憋说
,
竟作
“
郡亦 有时不置太守
,
并职于都 尉
”,
大误
。
盖与
《续志》所云正相反
,
两汉亦从无此制也
。
《常林传》注引《魏略
+
清介传》
!
“遂收,
欲杀之
。
肇鬓
决减死
,
刑竟复吏
。
”
集解
!
“姚范
曰
!‘盖肇为
之请
,
得 凳决
减死也
’。
李慈 铭曰
!‘此
当读肇晃决为句
。
以肇 亦有罪
,
故毙而决
之也
。
减死刑竟复吏
,
则指并言
。
谓卒减死刑一等
,
刑竞乃复为
吏也
,
。
赵一清曰
!‘肇字衍。
下云刑竟复吏
,
谓沐并被刑也
,
何
与于肇,
’弼
案
!
赵说是
。
”
剑案
!“
肇
”
字非衍
,
当为
“
并
”
字之讹
,
又有错简
。
原文应为
“遂收并,
欲杀之
?
凳决减死
。
刑
竟复吏
”,
则 与上下文俱合
。
赵说不足据
,
姚
、
李两说亦非
。
《崔林传》
!
“少时晚成,
宗族莫知
。
”
集解
!“康
发 祥
日
!
‘四字几不成文。
少时下加无名望三字
,
则明白矣
’”。
剑案
!
此言成就较晚
,
非小而了了者
,
故下文日
“宗族莫知”
。
且倘如
康说
,
“少时无名望晚成”,
又成何话语乎,
《通 鉴》
卷七十
八
!
“初,
舒少时 迟钝
,
不为乡里所重”
。
?《晋书
·
魏舒传》
作
“
而迟钝仆质
,
不为 乡里所重
。
”
正与此 同
。
《蜀志
·
后主传》
!
“涪陵属 国民
夷反
”
。
洪亮 吉
、
朱 谋
玮
、
全祖望皆引
《水经注》云
“
魏武分邑立为涪 陵郡
”
。
集解引
之
,
并亦据
《水经
·
延江水注》
“涪 陵水出县东,
故巴郡之南鄙
,
王莽更名巴亭
,
魏武分邑立为 涪陵郡
。
公孙述击张堪小别江
,
即
此水也
”
,
以 为
“魏武当为光
武之讹
。
上下文皆为光武时事
,
洪
、
夕,
#
打分:
0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