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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弼著《三国志集解》校点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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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武六年 , 省诸郡都尉 , 并职太守 。 ” 则郡无都尉 , 乃东汉 之 制 。 惟 “边郡往往置都尉, 及属国都尉 , 稍有分县 , 治民 比郡 ”, 亦见《续志》 , 应说或即指此 , 故刘昭 《续志》注 补 引 之 , 并 云 “事讫罢之” , 则微有不同 。 考海西 、 淮浦两县 , 三国魏皆属 广陵郡 , 则郡尉当已复置 , 或因 “剧贼” 而然 。 《后汉书 · 桓帝 纪》 ! “ 永寿元年秋七月 , 初 置太山 、 琅邪都尉官 ” 。 李贤注 ! “今二郡寇 贼不 息, 故置 ” , 与应说合 。 魏于广陵郡置有都尉 , 当亦如是 。 宣即广陵西海人 , 故都尉卫弥 得奔其家 。 集解引李祖 憋说 , 竟作 “ 郡亦 有时不置太守 , 并职于都 尉 ”, 大误 。 盖与 《续志》所云正相反 , 两汉亦从无此制也 。 《常林传》注引《魏略 + 清介传》 ! “遂收, 欲杀之 。 肇鬓 决减死 , 刑竟复吏 。 ” 集解 ! “姚范 曰 !‘盖肇为 之请 , 得 凳决 减死也 ’。 李慈 铭曰 !‘此 当读肇晃决为句 。 以肇 亦有罪 , 故毙而决 之也 。 减死刑竟复吏 , 则指并言 。 谓卒减死刑一等 , 刑竞乃复为 吏也 , 。 赵一清曰 !‘肇字衍。 下云刑竟复吏 , 谓沐并被刑也 , 何 与于肇, ’弼 案 ! 赵说是 。 ” 剑案 !“ 肇 ” 字非衍 , 当为 “ 并 ” 字之讹 , 又有错简 。 原文应为 “遂收并, 欲杀之 ? 凳决减死 。 刑 竟复吏 ”, 则 与上下文俱合 。 赵说不足据 , 姚 、 李两说亦非 。 《崔林传》 ! “少时晚成, 宗族莫知 。 ” 集解 !“康 发 祥 日 ! ‘四字几不成文。 少时下加无名望三字 , 则明白矣 ’”。 剑案 ! 此言成就较晚 , 非小而了了者 , 故下文日 “宗族莫知” 。 且倘如 康说 , “少时无名望晚成”, 又成何话语乎, 《通 鉴》 卷七十 八 ! “初, 舒少时 迟钝 , 不为乡里所重” 。 ?《晋书 · 魏舒传》 作 “ 而迟钝仆质 , 不为 乡里所重 。 ” 正与此 同 。 《蜀志 · 后主传》 ! “涪陵属 国民 夷反 ” 。 洪亮 吉 、 朱 谋 玮 、 全祖望皆引 《水经注》云 “ 魏武分邑立为涪 陵郡 ” 。 集解引 之 , 并亦据 《水经 · 延江水注》 “涪 陵水出县东, 故巴郡之南鄙 , 王莽更名巴亭 , 魏武分邑立为 涪陵郡 。 公孙述击张堪小别江 , 即 此水也 ” , 以 为 “魏武当为光 武之讹 。 上下文皆为光武时事 , 洪 、 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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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06-3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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