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
,
原在《武纪》
“夏六 月,
以公为垂相
”
之下
,
传写错乱
,
误
置于此
。
?拙著《秦汉货币史稿》辨此颇详
,
湖北出版
,
可 参
考
。
不 然者
,
三月甫复
,
十月即 行罢之
,
尤无是理
。
《晋志》
、
《通典》于
“
故谷贱无已
”
下
,
即接
“
及黄初二年
,
魏 文帝罢五
株钱
,
使百姓以谷帛为市
”
,
亦较得其实也
。
胡
、
潘说误
,
不足
据
。
《吕布传》
!
“刺史丁
原为骑都尉
,
屯河 内
,
以布为 主 簿
,
大
见亲待
。
”
集解
!“潘眉
曰
!‘盖
原为骑都尉
,
以布为 主 林也
。
刺
史属吏惟有主簿
、
功曹
、
术佐等
,
骑都尉秩比二千 石
,
非刺史所
得置
,
布为 骑都 尉在 杀丁原后
,
此时未得为也
。
《后汉书》误移
‘原’
字在骑都尉下
,
此传并脱去
‘原’字,
当补人
’”。
剑案
!
潘说
之误有四
!
此传明言
“刺 史丁原为
骑都尉
”
,
非谓布为骑都尉
,
误一
?“以布为主簿”
,
自是为并州刺史主簿
,
非骑都 尉之 主
簿
,
误二
,
《后汉书
·
布传》作
“原屯河
内
”
,
衍
“
原
”
字
,
集
解引沈家本说甚确
。
刘敛谓
“案文
、
下
‘原’字
合在上
‘原’
字下
”,
则应作
“
给并州刺丁原
,
原为骑都尉
,
屯河内
。
”
句读大误
。
潘
亦如是读
,
故云
“
当补人”
,
误三
?
刘放以
“并州刺史”
连文
,
故有此失
,
实则原 以刺史兼骑都尉
,
故屯 河内耳
。
潘亦从之
,
误
四
。
沈家本引
《张扬传》
“以武勇给并 州”
,
与 此传文 义正同
。
盖此传亦为
“以
弓马晓武给并州
”
,
再接
“
刺史丁原
”
云云也
。
《崔淡传》
!“昨按户籍,
可得三十万众
,
故为大州也
。
”
集解
!
“沈家本
曰
!
‘
《续汉志》冀州领郡国九
,
共户九十万八
千五
,
口四百一万三千三十三
,
此永和五年户口数也
。
’此 云
三
十万众
,
则不及十之一也
”
。
剑案
!
此指丁壮可为兵者之数
,
非
全部户口数也
。
下文
“
校计甲兵
”
可证
,
沈说非
。
《徐宣传》
!“海西、
淮浦二县民作乱
,
都尉 卫 弥
夕
夜奔宣
家
,
密送免之
”
。
集解
!“应劫
日
‘每有剧贼,
郡临时置都尉
’ 。
李祖慰曰
!
‘秦每郡置
尉一人
,
景帝中二年
,
更名都尉
。
郡亦有时
不置太守
,
并职于都尉也
,”。
剑案
!
《续汉书
·
郡国志五》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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