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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弼著《三国志集解》校点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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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 原在《武纪》 “夏六 月, 以公为垂相 ” 之下 , 传写错乱 , 误 置于此 。 ?拙著《秦汉货币史稿》辨此颇详 , 湖北出版 , 可 参 考 。 不 然者 , 三月甫复 , 十月即 行罢之 , 尤无是理 。 《晋志》 、 《通典》于 “ 故谷贱无已 ” 下 , 即接 “ 及黄初二年 , 魏 文帝罢五 株钱 , 使百姓以谷帛为市 ” , 亦较得其实也 。 胡 、 潘说误 , 不足 据 。 《吕布传》 ! “刺史丁 原为骑都尉 , 屯河 内 , 以布为 主 簿 , 大 见亲待 。 ” 集解 !“潘眉 曰 !‘盖 原为骑都尉 , 以布为 主 林也 。 刺 史属吏惟有主簿 、 功曹 、 术佐等 , 骑都尉秩比二千 石 , 非刺史所 得置 , 布为 骑都 尉在 杀丁原后 , 此时未得为也 。 《后汉书》误移 ‘原’ 字在骑都尉下 , 此传并脱去 ‘原’字, 当补人 ’”。 剑案 ! 潘说 之误有四 ! 此传明言 “刺 史丁原为 骑都尉 ” , 非谓布为骑都尉 , 误一 ?“以布为主簿” , 自是为并州刺史主簿 , 非骑都 尉之 主 簿 , 误二 , 《后汉书 · 布传》作 “原屯河 内 ” , 衍 “ 原 ” 字 , 集 解引沈家本说甚确 。 刘敛谓 “案文 、 下 ‘原’字 合在上 ‘原’ 字下 ”, 则应作 “ 给并州刺丁原 , 原为骑都尉 , 屯河内 。 ” 句读大误 。 潘 亦如是读 , 故云 “ 当补人” , 误三 ? 刘放以 “并州刺史” 连文 , 故有此失 , 实则原 以刺史兼骑都尉 , 故屯 河内耳 。 潘亦从之 , 误 四 。 沈家本引 《张扬传》 “以武勇给并 州” , 与 此传文 义正同 。 盖此传亦为 “以 弓马晓武给并州 ” , 再接 “ 刺史丁原 ” 云云也 。 《崔淡传》 !“昨按户籍, 可得三十万众 , 故为大州也 。 ” 集解 ! “沈家本 曰 ! ‘ 《续汉志》冀州领郡国九 , 共户九十万八 千五 , 口四百一万三千三十三 , 此永和五年户口数也 。 ’此 云 三 十万众 , 则不及十之一也 ” 。 剑案 ! 此指丁壮可为兵者之数 , 非 全部户口数也 。 下文 “ 校计甲兵 ” 可证 , 沈说非 。 《徐宣传》 !“海西、 淮浦二县民作乱 , 都尉 卫 弥 夕 夜奔宣 家 , 密送免之 ” 。 集解 !“应劫 日 ‘每有剧贼, 郡临时置都尉 ’ 。 李祖慰曰 ! ‘秦每郡置 尉一人 , 景帝中二年 , 更名都尉 。 郡亦有时 不置太守 , 并职于都尉也 ,”。 剑案 ! 《续汉书 · 郡国志五》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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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06-3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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