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 穷不 能 自赔者
,
随 口 给 贷 ,
老 毫 须 侍 养
者
,
年九 十 已上
,
复 不事
,
家一人
。
” 这 些
“吏 民
,
,
显然是 包括 屯田 民在 内的泛称
,
既然
“吏 民
”
中有
“ 年九十 已上
口 需要人侍
养者
,
可 以
“复 不事家 一人
”
,
则 屯田 民也
有摇 役
,
必待 复 除而 后能免役
。
其 三
、
《 三 国 志
· 魏志
· 武帝纪 》 建安
二十三 年谓 太 医令吉本 等反叛
,
“攻许
,
烧
垂 相 长史 王 必营
,
( 王 ) 必 与颖川典 农 中郎将
严 匡讨斩 之
”
。 同条注引 《 三辅决 录注 》
, 谓
此 时
“ 王在 邺
,
留( 王 ) 必典 兵督许 中事
”
。
由 此可见
, 王 必所 领之
“营
” 为正 式的军 队
,
而颖 川典农 中郎将严 匡所 领则为屯 田 民
,
与
正 式 的军 队属 于 两个 系统
,
可是一 旦有战事
发生
, 电田 民 也得应 召同士家 一样 参加战斗
,
岂非 电 田 民仍 有兵役 吗 ?
其 四
、
《晋书
· 文帝 纪》
谓 司马 昭 在魏正
始 中( 公元 2 4
0 年—
2
4
8 年 )为洛 阳 典农 中郎
将时
,
曾
“姆 除苛碎
,
不 夺农 时
,
百 姓 大
悦
”
。 如 果 屯 田 民除耕种 封建国 家的土 地缴
纳 地租 外
,
不服兵 役
、
摇 役的话
,
则 有什 么
“ 苛碎
,
可 言 呢 ?
再从
“不 夺农时
, 来看
,
则
所 谓
“ 苛碎
.
,
应 包括影 响农 时的兵 役
、
摇 役
在 内
。 可见 屯 田 民 服役
,
是 早 已有 之的事
。
其五
、
《 三 国志
· 魏 志
·
高 贵乡公纪 》
云
:
正 元二年 ( 公 元 2 5 年 ) 十 月 诏 日
:
“所 在郡典 农及安 抚夷二 护军
、 各 部大吏
,
慰 恤其 门户
, 无差赋 役一年 ,
其力 战死事者
,
皆如 旧 科
,
勿有所 漏
,
。
既 然
“无 差赋役一
年
” 的规定
,
也 包括 军士 及典农所 领 屯田 民
在 内
,
则 屯田 民有 差役甚 明
。
其六
、
《 晋 书
· 食 货志 》 载东 晋元 帝 太
兴 二年 ( 公 元 3 1
9 年 ) 后将 军应詹 上表 日
:
“ 近魏武 皇帝用 枣抵
、
韩 浩之议
,
广建 屯田
,
·
·
东吴今 俭
,
宜 简 流人兴复 农官
,
功
劳报 赏
,
皆郊魏 氏故事
:
一 年 中与百姓
,
二
年分 税
, 三年计赋税 以 使之
, 公 私兼 济
” ,
由此可见
,
“ 两年分税
” 及
“ 三年计赋 税 以
使 之
,
的办 法
,
是
“魏 氏故事
,
。 可见 屯 田
民 除缴 纳对分 地租外
,
还得 负担一般农 民应
负担的赋 税和 供宫府
“使之 粉
, 则 地租 除外
,
不仅 要纳 税
,
还 要服役
。
其七
、
《
三 国志
·
魏志
·
司 马芝 传》
云
:
明 帝 时
,
, “先是诸典 农各部 吏民 末作 治生
, 以
要利 入
”
,
司 马 芝反 对说
:
“武皇 帝 特开 屯
田 之 官
,
专 以 农桑为 业
。 自黄初 以来
,
听诸 典农治 生
,
各为部 下之 计
,
诚非 国 家大
体所 宜也
。
夫 农 民 之 事 田
,
自正月耕种
耘锄
,
条桑耕 摸
,
种麦 获刘筑场
, 十月乃 毕
,
治康系 桥
,
运输租 赋
, 除道 理梁
,
瑾 涂室屋
,
以 是 终 岁
,
无 日不 为农事 也
。 今诸 典农
,
各
言
‘留者 为行者 宗田 计课其 力
, 势不得 不尔
,
不 有所废
,
则当 素有余力
。
’ 臣 愚 以 为不宜
复 以 商 贾事 杂乱
,
专 以农桑 为务
,
于 国计为
便
。
明 帝 以 之
。
,
据 此
,
可 知曹魏屯 田 制下
的 屯 田客
,
除从 事种 田 之外
, 还得 修筑 仓库
、
建筑 桥梁
、
修 补道路 和 运输租赋
,
可见 杂役
甚多
。
自黄初 以 后
,
‘ 部分 屯田 民要替 典农
校尉 等官吏从事 商贾 之业
,
而 其应 耕之 田 则
由 留者 分担其耕种 任务
,
“ 留者 为行者 宗田
计 课其 力
,
,
就 是指 此而 言
。
那 么 这时的 屯
田 民除上 述摇役 外
,
还得 给从事商 贾的 屯田
民 服 代耕 之役
,
事 商贾的 电 田 民
,
更是终 岁
奔 波于 外
,
可见 文帝到明帝 之时
,
屯 田 民的
杂 役是很 重的
。
其八
、
《 三 国志
。 魏志
。 诸葛 诞传 》 谓 诞
反叛 时
,
“敛 淮南及 淮北郡县 屯 田 口 十余万官
兵
,
扬州新 附胜兵者 四 五 万人
,
聚谷 足一 年
食
, 闭城 自守
” ,
这 是以 屯田 民 为兵 的明 证
。
其九
、
《 三 国 志
, 魏 志
· 母丘 俭传 》 注
引俭等讨 司马 氏表
,
谓司 马 氏
“ 募取 屯田
,
加其 复 赏
,
,
是 其十 一大罪状 之 一
。
所 谓
“募取 屯 田
,
加其 复 赏
,
,
按语 意来 说
,
是
说 召 募 屯田 民 当兵
,
并给 他们 以复 除摇役的
权利
。 为什 么这样作是司 马 氏的罪 状呢宁 这
是 因为 屯田 民 本来要 服役
,
而司马 氏既召 募
他们 为兵
,
又 给他仍以复 除 摇役的奖 赏
,
是
对 屯田 制度的很 大破坏
,
所以 母丘俭 等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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