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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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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 穷不 能 自赔者 , 随 口 给 贷 , 老 毫 须 侍 养 者 , 年九 十 已上 , 复 不事 , 家一人 。 ” 这 些 “吏 民 , , 显然是 包括 屯田 民在 内的泛称 , 既然 “吏 民 ” 中有 “ 年九十 已上 口 需要人侍 养者 , 可 以 “复 不事家 一人 ” , 则 屯田 民也 有摇 役 , 必待 复 除而 后能免役 。 其 三 、 《 三 国 志 · 魏志 · 武帝纪 》 建安 二十三 年谓 太 医令吉本 等反叛 , “攻许 , 烧 垂 相 长史 王 必营 , ( 王 ) 必 与颖川典 农 中郎将 严 匡讨斩 之 ” 。 同条注引 《 三辅决 录注 》 , 谓 此 时 “ 王在 邺 , 留( 王 ) 必典 兵督许 中事 ” 。 由 此可见 , 王 必所 领之 “营 ” 为正 式的军 队 , 而颖 川典农 中郎将严 匡所 领则为屯 田 民 , 与 正 式 的军 队属 于 两个 系统 , 可是一 旦有战事 发生 , 电田 民 也得应 召同士家 一样 参加战斗 , 岂非 电 田 民仍 有兵役 吗 ? 其 四 、 《晋书 · 文帝 纪》 谓 司马 昭 在魏正 始 中( 公元 2 4 0 年— 2 4 8 年 )为洛 阳 典农 中郎 将时 , 曾 “姆 除苛碎 , 不 夺农 时 , 百 姓 大 悦 ” 。 如 果 屯 田 民除耕种 封建国 家的土 地缴 纳 地租 外 , 不服兵 役 、 摇 役的话 , 则 有什 么 “ 苛碎 , 可 言 呢 ? 再从 “不 夺农时 , 来看 , 则 所 谓 “ 苛碎 . , 应 包括影 响农 时的兵 役 、 摇 役 在 内 。 可见 屯 田 民 服役 , 是 早 已有 之的事 。 其五 、 《 三 国志 · 魏 志 · 高 贵乡公纪 》 云 : 正 元二年 ( 公 元 2 5 年 ) 十 月 诏 日 : “所 在郡典 农及安 抚夷二 护军 、 各 部大吏 , 慰 恤其 门户 , 无差赋 役一年 , 其力 战死事者 , 皆如 旧 科 , 勿有所 漏 , 。 既 然 “无 差赋役一 年 ” 的规定 , 也 包括 军士 及典农所 领 屯田 民 在 内 , 则 屯田 民有 差役甚 明 。 其六 、 《 晋 书 · 食 货志 》 载东 晋元 帝 太 兴 二年 ( 公 元 3 1 9 年 ) 后将 军应詹 上表 日 : “ 近魏武 皇帝用 枣抵 、 韩 浩之议 , 广建 屯田 , · · 东吴今 俭 , 宜 简 流人兴复 农官 , 功 劳报 赏 , 皆郊魏 氏故事 : 一 年 中与百姓 , 二 年分 税 , 三年计赋税 以 使之 , 公 私兼 济 ” , 由此可见 , “ 两年分税 ” 及 “ 三年计赋 税 以 使 之 , 的办 法 , 是 “魏 氏故事 , 。 可见 屯 田 民 除缴 纳对分 地租外 , 还得 负担一般农 民应 负担的赋 税和 供宫府 “使之 粉 , 则 地租 除外 , 不仅 要纳 税 , 还 要服役 。 其七 、 《 三 国志 · 魏志 · 司 马芝 传》 云 : 明 帝 时 , , “先是诸典 农各部 吏民 末作 治生 , 以 要利 入 ” , 司 马 芝反 对说 : “武皇 帝 特开 屯 田 之 官 , 专 以 农桑为 业 。 自黄初 以来 , 听诸 典农治 生 , 各为部 下之 计 , 诚非 国 家大 体所 宜也 。 夫 农 民 之 事 田 , 自正月耕种 耘锄 , 条桑耕 摸 , 种麦 获刘筑场 , 十月乃 毕 , 治康系 桥 , 运输租 赋 , 除道 理梁 , 瑾 涂室屋 , 以 是 终 岁 , 无 日不 为农事 也 。 今诸 典农 , 各 言 ‘留者 为行者 宗田 计课其 力 , 势不得 不尔 , 不 有所废 , 则当 素有余力 。 ’ 臣 愚 以 为不宜 复 以 商 贾事 杂乱 , 专 以农桑 为务 , 于 国计为 便 。 明 帝 以 之 。 , 据 此 , 可 知曹魏屯 田 制下 的 屯 田客 , 除从 事种 田 之外 , 还得 修筑 仓库 、 建筑 桥梁 、 修 补道路 和 运输租赋 , 可见 杂役 甚多 。 自黄初 以 后 , ‘ 部分 屯田 民要替 典农 校尉 等官吏从事 商贾 之业 , 而 其应 耕之 田 则 由 留者 分担其耕种 任务 , “ 留者 为行者 宗田 计 课其 力 , , 就 是指 此而 言 。 那 么 这时的 屯 田 民除上 述摇役 外 , 还得 给从事商 贾的 屯田 民 服 代耕 之役 , 事 商贾的 电 田 民 , 更是终 岁 奔 波于 外 , 可见 文帝到明帝 之时 , 屯 田 民的 杂 役是很 重的 。 其八 、 《 三 国志 。 魏志 。 诸葛 诞传 》 谓 诞 反叛 时 , “敛 淮南及 淮北郡县 屯 田 口 十余万官 兵 , 扬州新 附胜兵者 四 五 万人 , 聚谷 足一 年 食 , 闭城 自守 ” , 这 是以 屯田 民 为兵 的明 证 。 其九 、 《 三 国 志 , 魏 志 · 母丘 俭传 》 注 引俭等讨 司马 氏表 , 谓司 马 氏 “ 募取 屯田 , 加其 复 赏 , , 是 其十 一大罪状 之 一 。 所 谓 “募取 屯 田 , 加其 复 赏 , , 按语 意来 说 , 是 说 召 募 屯田 民 当兵 , 并给 他们 以复 除摇役的 权利 。 为什 么这样作是司 马 氏的罪 状呢宁 这 是 因为 屯田 民 本来要 服役 , 而司马 氏既召 募 他们 为兵 , 又 给他仍以复 除 摇役的奖 赏 , 是 对 屯田 制度的很 大破坏 , 所以 母丘俭 等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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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9-04-1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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