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 之 ,
建 安元年 之前
,
可 视 为 主要 是 实 行
“ 计 牛 输谷
” 的阶段
。
从 《 令 》 中的
“计 牛
输谷
,
佃 科 以 定,
及
“施行 后,
等话 来看
,
表 明
“ 计牛输 谷
” 的 办法
,
也 已形成一 定的科
条
,
而且确 实实行过
。
当枣 抵于建 安 元年反
对 此制 时
,
曹操
·“ 犹 以 为 当如故
,
大收不可
复 改 易
”
,
而 仍按计 牛输 谷的老办法
,
这就
更说 明 在建 安元 年之 前是 实行的
“计 牛输谷
”
的办法
。 枣抵所以 反对这 一办法
, 是 与他在 东
阿等地 实行的 屯田 办法 是按成 收租的缘 故
。
如果这 一推测不 误
,
则建 安元年 之前
,
各 地
都在实 行类似乎 后来 屯田 制的办法
,
只 是具
体作法 各不相 同而 已
。
通过建 安元年 的这次
大论争 才确定 采用 枣抵 的办法
,
确立 划 一的
屯 田 制
。
其 三
,
与 计牛输 谷和按 成收租的 不 同 剥
削 方式相 联系的
,
是 国 有土 地给予农 民的方
式 问题
。 按 照
“计 牛输谷
” 的办法
,
一切 以
民 徽官牛 的多少为 准 则
,
则 民耕种 国有土 地
多少并 不是 重要 因 素
。
因 此
,
这很可 能是 随
牛 之 力
,
随意耕种
,
不计 顷亩多少
。
而按 成
收 租制 则 不 同
,
它是 以 土地的 收获量多 少为
准 的
,
则 不仅要 确定 分成地租的 比例
,
还要
确定 耕种土 地的 数量
。
因 此
,
与枣抵 建议 实
行按 成收租制 的同 时
,
就出现了 一个
“执分
田 之 术
” 的 问 题
。 对 于这一问 题
,
往 往为人
所 忽视
。
我 认为所谓
“ 执分 田 之术
”
,
即 按
份 地形式把 国 有土 地授给屯 田 民 的 意思
。 既
是 份地
, 便 有固 定 的 田 亩数
, 同
“ 计牛 输谷
,
的办法 不需要定 田 亩数者 不同
。 只 是由于 史
籍 中毫无这方面 的有 关记 载
,
才 不 明 白 每个
屯 田 民 究竟要种 田 多少亩
。
至 于封建 国 有土
地以 份地形 式 授给 农民 者
, 秦 汉均 已有 之
,
北魏隋唐也 还存在
,
则曹魏 实行的
“ 分 田 之
术
,
,
就 更有可 能是这种授 田 形式 的一种
。
何况 《 三 国志
,
魏志
·
武帝纪 》 建 安七 年正
月 《 令 》 中
,
确 有给
“举义 兵以来将士 绝无
后 者
,
求 其亲 戚 以 后 之
, 授土 田
, 官 给耕牛
”
的规 定
。
这 里 的所谓
“ 授土 田 ”
,
不是
“ 分
田,
而何?
三
关于屯 田 民有无摇 役
、 兵 役问 题
曹魏 的屯 田 制
。 分军 屯与 民 屯两种 类型
。
除军 屯是 以 士家 屯 田外
,
属 于民 屯 的 屯 田 客
( 或
“ 屯田 部 民
堆 ) 有无摇 役
、 兵役的 问题
,
也 是一个值得怀疑 的 问题
。 一般 认为
:
属 于
民 屯的 屯 田客
,
直属 大司农 管辖
。
其下 设有
相 当于郡 守的典 农 中部 将
、
典农校尉 及 相 当
于县令 的典农 都尉
,
最基层 的 组 织 叫 屯 司
马
,
同 军屯 之属于 军营
、 每营六十 人者 不
同
,
是 两个不 同 的 系统
,
所 以 屯 田 客
“不 服
兵役
” , 也
“不 服摇役
”
。
然而
,
稽诸 史实
此说 实有可 疑处
,
现 举其反 证如下
,
以 质疑
于师 长
,
其一
、
《 三 国志
,
吴志
·
吕 蒙传 》 谓 曹
魏 之薪春 典农谢奇
,
领有 田客若 干人
“ 屯皖
田 乡
,
。
后谢奇 与 吕蒙 战
,
谢奇
“缩退
”
,
“ 其部伍孙 子才
、 宋豪等 携负老 弱
。 诣蒙 降
” 。
典 农所领 为 屯田 民
。
而 当 战事发 生
,
典 农所
领屯 田 民 也得 参 战
,
只 因 战 败 而 出现
“ 携负
老弱刀 向 吕蒙投 降的 屯 田 民户
。 据 此
,
则 屯
田 民也 有兵役
。
其 二
、
《 三国 志
·
魏志
·
武帝纪 》 建安
二 十三 年注 引 《 魏 书 》 载王 令 曰
:
“ 军兴于
外
,
垦 田损少
”
,
“ 其令吏 民 男 女
:
女年七
十 已 上 无夫
,
子 若年 十二 已下无 父 母兄弟
,
及 目无 所见
、
手不 能作
、
足 不能行
、
而无妻
子 父 兄产业者
,
康食 终身
。
幼者 至 十二止 ;
1 9 7 5年冬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的 《秦律 》
,
其 《田
律 》规定
:
“入顷自班
,
以其授田 之数
”
,
可见秦有
“授
田
” 之制
。
至 于汉代
,
“假公 田
” 者史不绝书
。
《汉书
·
食货 志 》又有
“令命家 田 三辅公 田
” 的 记 载
.
这 种
“假
田
”
,
虽是租种土地
,
也是另一种形 式的
“授田
”
。 至于
“ 分 旧
” 一 词
,
亦见 《
汉书
·
食货志 》
,
所谓
“豪强侵 陵
,
分 田 劫假
,
厥名三 十
,
实什税五 也
” 即 是
。
“ 屯司马
” 一官
,
见 《晋书
·
食货志 》
。
李剑农
:
《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 》第2 5 页谓
“ 屯 田客但服佃役
,
不服其他军摇
”
.
唐长孺先生亦主此
论
。
引语见唐长孺著《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
第3 7 页及盯页
‘
王仲牵先生在其 《魏晋南北朝 隋初唐史 》中也认为
“ 屯田
客只要种 田
,
不必作战
仲
( 第9
1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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