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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屯田制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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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军 屯来 说 , 最 基层 的 屯 田管理机 构 叫做 “ 屯 ” , 上 引 《三 国志 · 魏志 · 满 宠传 》所 说 的 “摧破诸 屯 ” 可证 , 《晋 书 · 王浑传 》载 王浑 遣军 攻破 东吴 在 皖城 的屯 田 区 , “并 破诸 别 屯 ” 的 话亦可证 。 诸 “ 屯 ” 之 上 , 则 由所属 各将领统 摄 , 不 与 于地 方 。 至于 民屯 , 其基 层机 构 , 也 叫做 “ 屯 ” , 且 名之 曰 “ 屯府 ” 。 诸 民 “屯 ” 之 内 , 还 有设置 “ 屯吏 ” 以专司屯 田事 务者 。 诸 民屯之 上 , 则 设屯 田都 尉与典 农 校尉 , 以专 管 民屯事 务 。 “ 屯 田 都尉 ” , 又 可称 为典 农 都尉 , 如 《三 国志 · 吴 志 · 华 蒸传 》 , 谓蔓 “始 为上虞 尉 、 典 农 都 尉 ” , 可 见 “ 典 农都 尉 ” 也是 县级 农官 。 再 据 《 宋书 · 州 郡志 》卷一 所载 , 得知 扬州 丹 阳郡 之漂 阳 县 , “ 吴 省为 屯 田 ” 湖熟 县 , “吴首 为 典农 都尉 ” , 南 徐州 琅邪 郡之 江乘 县 , 吴时也 “ 省为 典农 都尉 ” 。 由此可 见 , 县 级设 “ 屯 田都尉 ” 或 “典 农都 尉 ” , 确 是东 吴通 制 , 且与 曹魏 民 屯之 制相 同 。 但 也有 不 同曹 魏者 , 这便 是 “ 屯 田都 尉 ” 或 “ 典农 都尉 ” 与县 级 机构不 并置 , 往往互 相兼领 。 如 陆逊 以海 昌屯 田都 尉 , “兼领 县事 ” 华瓢 同时作 上虞县 尉 和典 农都 尉 , 也 是合 农官 与县 级 官 吏于 一身 。正 因为 农官 与 县 官不并 设 , 故 《宋 书 · 州 郡志 》讲 到东 吴之 诸 “ 汉 旧 县 ” 情 况 时 , 都说某 某县 , “ 汉 旧 县 , 吴 省 为典农 都尉 ” , 即吴 省去 其县 官而 改 为农 官 之 意 。 又 如 《宋 书 · 州郡 志 》吴郡 盐官 县条 引 《 昊记 》 日 “ 盐官本 属 嘉兴 , 吴立 为 海 昌都 尉治 , 此 后 改为县 。 ” 意 即盐官县 , 吴时改 为海 昌 屯 田都尉 , 后来才 改 为县 。 可见 设 海昌 屯 田都 尉时 , 无 县级 官吏与机构 。 这 一 切都是 东昊县 级农 官与 县官 不并设 之证 。 正 因为县 级农 官 与县 官不并 设 , 所 以 , 设农 官 者 , 以农 官兼领 县事 设 县官 者 , 则 以县 官 兼 理农官之 政 。 陆逊 之例 , 即属于 前者 , 徐盛 之 例 , 则 属于 后者 。 徐 盛 以 “芜 湖令 ” 的身 份 , 有 权收 捕属 于蒋 钦管辖 的 诸屯之 内的 “ 屯吏 ” , 并表 请斩 之 , 如果 县官 不兼领 农 官之事 何能如 此呢 至 于郡 级农 官 , 也 同 曹魏一 样名 “典 农校尉 ” 。 《宋 书 · 州郡 志 》卷 一 《南 徐 州 · 晋陵 郡 》条 云 “ 晋陵太守 , 吴 时分 吴郡 无锡 以西 为毗 陵典农 校尉 。 ” 这是 东吴 于郡 级设 “ 典农 校 尉 ” 以 司 民 屯事 务之 明证 。 “典 农 校尉 ” 又名 “督 农校 尉 ” , 《宋 书 · 州郡志 · 扬 州 · 淮 南郡 》条 云 “于 湖令 , 晋 武帝太康 二年 , 分 丹 阳县立 , 本 吴督 农校 尉治 ” , 可见 “督 农校 尉 ” 可能 是典 农校 尉之别 名 。 但东吴 无 “典 农 中郎将 ” 之名 , 又郡 级农 官 , 似乎也 可 以称为 都 尉 , 如前 引 《吴 志 》称 陈表 为新 都都 尉及顾 承 为吴郡 都尉 , 便 是例 证 。 这就 是在 郡级 农官 方 面 , 东吴 之异 于 曹魏者 。 至 于郡太 守 与典农 校尉 是否 不并 置 如县 制 , 虽无 确 证 , 但也 很可 能不 并设 , 如 毗陵有 典农 校尉 , 却无 太 守之设 其 他郡 则屡 见郡 太守 , 而 无典农 校尉 的记 载 , 这就 从侧 面反 映 了这 一情 况 。 此外 , 在 东吴 中央政 府 中 , 还设 有 专司 屯 田事 务 的官吏 叫 “ 监农 御史 ” 。 《三 国志 · 昊 志 · 楼玄 传 》 日 “孙休 时 , 玄 为监 农御 史 。 孙 皓即位 , 与 王蕃 、 郭 连 、 万 或 俱为散 骑 常待 出为 会 稽太 守 , 入 为大 司农 。 ” 此 大司 农 与监农 御史 并置 之证 。 如上所 云 , 东吴 屯 田 的组织 系统 与管理制度 , 与曹魏之 制有 同有异 。 清人俞理初 在 《 癸 已 类 稿 》卷 中关 于东昊 的典 农辖 民屯之 制 , “其 不隶 郡县 , 则 同魏 ” 的说法 , 似嫌 失实 。 实 则东吴 关于 农官 与地方 官 的划分并 不 十分严 格 , 至少 县级 农官 与县 官 的情况 是 如此 , 这 同 曹 魏存在两 个截然 划分 , 互不 相涉 的管理 系统 的情 况是 颇不 一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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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11-2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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