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军 屯来 说
,
最 基层 的 屯 田管理机 构 叫做
“ 屯
”
,
上 引 《三 国志
·
魏志
·
满 宠传 》所 说
的
“摧破诸 屯
” 可证
,
《晋 书
· 王浑传 》载 王浑 遣军 攻破 东吴 在 皖城 的屯 田 区
,
“并 破诸 别
屯
” 的 话亦可证
。
诸
“ 屯
” 之 上
,
则 由所属 各将领统 摄
,
不 与 于地 方
。
至于 民屯
,
其基 层机 构
,
也 叫做
“ 屯
”
,
且 名之 曰
“ 屯府
”
。
诸 民
“屯
” 之 内
,
还 有设置
“ 屯吏
”
以专司屯 田事 务者
。
诸 民屯之 上
,
则 设屯 田都 尉与典 农 校尉
,
以专 管 民屯事 务
。
“ 屯 田 都尉
”
,
又 可称 为典
农 都尉
,
如 《三 国志
· 吴 志
· 华 蒸传 》
,
谓蔓
“始 为上虞 尉
、 典 农 都 尉
”
,
可 见
“ 典 农都
尉
” 也是 县级 农官
。
再 据 《 宋书
·
州 郡志 》卷一 所载
,
得知 扬州 丹 阳郡 之漂 阳 县
,
“ 吴 省为
屯 田
”
湖熟 县
,
“吴首 为 典农 都尉
”
,
南 徐州 琅邪 郡之 江乘 县
, 吴时也
“ 省为 典农 都尉
”
。
由此可 见
,
县 级设
“ 屯 田都尉
” 或
“典 农都 尉
”
,
确 是东 吴通 制
,
且与 曹魏 民 屯之 制相 同
。
但 也有 不 同曹 魏者
,
这便 是
“ 屯 田都 尉
” 或
“ 典农 都尉
” 与县 级 机构不 并置
,
往往互 相兼领
。
如 陆逊 以海 昌屯 田都 尉
,
“兼领 县事
”
华瓢 同时作 上虞县 尉 和典 农都 尉
,
也 是合 农官 与县
级 官 吏于 一身
。正 因为 农官 与
县 官不并 设
, 故 《宋 书
· 州 郡志 》讲 到东 吴之 诸
“ 汉 旧 县
” 情 况
时
,
都说某 某县
,
“ 汉 旧 县
,
吴 省 为典农 都尉
”
,
即吴 省去 其县 官而 改 为农 官 之 意
。
又 如
《宋 书
·
州郡 志 》吴郡 盐官 县条 引 《 昊记 》 日
“ 盐官本 属 嘉兴
,
吴立 为 海 昌都 尉治
,
此 后
改为县
。
” 意 即盐官县
,
吴时改 为海 昌 屯 田都尉
,
后来才 改 为县
。
可见 设 海昌 屯 田都 尉时
,
无 县级 官吏与机构
。
这 一 切都是 东昊县 级农 官与 县官 不并设 之证
。
正 因为县 级农 官 与县 官不并 设
,
所 以
,
设农 官 者
,
以农 官兼领 县事
设 县官 者
,
则 以县
官 兼 理农官之 政
。
陆逊 之例
,
即属于 前者
,
徐盛 之 例
,
则 属于 后者
。 徐 盛 以
“芜 湖令
” 的身
份
,
有 权收 捕属 于蒋 钦管辖 的 诸屯之 内的
“ 屯吏
”
, 并表 请斩 之
,
如果 县官 不兼领 农 官之事
何能如 此呢
至 于郡 级农 官
,
也 同 曹魏一 样名
“典 农校尉
”
。
《宋 书
·
州郡 志 》卷 一 《南 徐 州
·
晋陵
郡 》条 云
“ 晋陵太守
,
吴 时分 吴郡 无锡 以西 为毗 陵典农 校尉
。
”
这是 东吴 于郡 级设
“ 典农
校 尉
”
以 司 民 屯事 务之 明证
。
“典 农 校尉
” 又名
“督 农校 尉
”
,
《宋 书
· 州郡志
· 扬 州
· 淮
南郡 》条 云
“于 湖令
,
晋 武帝太康 二年
,
分 丹 阳县立
,
本 吴督 农校 尉治
”
,
可见
“督 农校
尉
” 可能 是典 农校 尉之别 名
。
但东吴 无
“典 农 中郎将
” 之名
,
又郡 级农 官
,
似乎也 可 以称为
都 尉
,
如前 引 《吴 志 》称 陈表 为新 都都 尉及顾 承 为吴郡 都尉
,
便 是例 证
。
这就 是在 郡级 农官
方 面
,
东吴 之异 于 曹魏者
。
至 于郡太 守 与典农 校尉 是否 不并 置 如县 制
,
虽无 确 证
,
但也 很可
能不 并设
,
如 毗陵有 典农 校尉
,
却无 太 守之设
其 他郡 则屡 见郡 太守
, 而 无典农 校尉 的记 载
,
这就 从侧 面反 映 了这 一情 况
。
此外
,
在 东吴 中央政 府 中
,
还设 有 专司 屯 田事 务 的官吏 叫
“ 监农 御史
”
。
《三 国志
· 昊
志
·
楼玄 传 》 日
“孙休 时
,
玄
为监 农御 史
。
孙 皓即位
,
与 王蕃
、
郭 连
、
万 或 俱为散 骑
常待
出为 会 稽太 守
,
入 为大 司农
。
” 此 大司 农 与监农 御史 并置 之证
。
如上所 云
,
东吴 屯 田 的组织 系统 与管理制度
,
与曹魏之 制有 同有异
。
清人俞理初 在 《 癸
已 类 稿 》卷
中关 于东昊 的典 农辖 民屯之 制
,
“其 不隶 郡县
,
则 同魏
”
的说法
,
似嫌 失实
。
实 则东吴 关于 农官 与地方 官 的划分并 不 十分严 格
,
至少 县级 农官 与县 官 的情况 是 如此
,
这 同
曹 魏存在两 个截然 划分
,
互不 相涉 的管理 系统 的情 况是 颇不 一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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