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艺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一键登录:

三国艺苑 首页 文化 书籍 查看内容

《三国食货志》

2014-9-14 21:01| 发布者: 三国艺苑| 查看: 25136| 评论: 0|原作者: 陶元珍

摘要: 目 录一、户口二、劳动三、土地四、农业五、货币与物价六、交通与都市七、工商业八、人民生活与国家财政 自 序 三国时代,中国历史上之剧变期而上古与中古之分野也。在此期内,政治上之剧变为统一之破坏,社会上之 ...

目 录
一、户口
二、劳动
三、土地
四、农业
五、货币与物价
六、交通与都市
七、工商业
八、人民生活与国家财政

自 序
三国时代,中国历史上之剧变期而上古与中古之分野也。在此期内,政治上之剧变为统一之破坏,社会上之剧变为阶级之构成,民族上之剧变为汉族之失势与异族势力之膨胀,思想上之剧变为儒学之就衰与佛老思想之普遍,经济上之剧变为人口之锐减、奴客生产之盛行、公有土地之增加、钱法之紊乱、旧有大都市之萧条、与商业之不振,凡此种种剧变,皆足划分时代而具有历史上之价值。斯篇之作,不过略述三国时代公私经济之状况,籍明其时经济上之剧变而已。
学者每以汉献帝逊位之年为三国时代之始,此由迷於朝代之断限而不明时代性也,其实三国时代应托始献帝即位之岁即中平六年。(一八九)由中平六年至献帝逊位之年,(延康元年二二零)为群雄割据期,亦即三国时代之初,由魏文帝受禅(黄初元年二二零)至魏元帝灭蜀(景元四年二六三)为三国鼎立期,亦即三国时代之本期,由魏灭蜀至晋平吴(太康元年二八零)为南北对立期,亦即三国时代之末期。本篇时之断限,即为一八九-二八零年,惟於初期详曹孙刘而略其他群雄,於末期详吴而略晋。至本篇人地之范围,则为汉族及当时之疆域,意在有重心而免枝蔓耳。本篇采分类叙述法,盖所述之时代既短,而流传至今之史料又稀,分期或分区叙述,实不若分类表述之较明晰。惟於分类表述中仍略寓分期分区之意,庶免以偏概全之弊。至本篇之所取材,多为通行旧籍,已於篇中随处标明书名篇名,兹不赘举。又本篇系在邵阳李剑农先生指导之下完成,特声明以致谢意云。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安岳陶元珍自序於武昌珞珈山国立武汉大学

一、户口
汉桓帝、永寿三年(一五七),中国户口数达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户,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口。
晋书地理志:「至桓帝永寿三年,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斯亦户口之滋殖者也。」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至於孝桓,颇增於前,永寿二年,二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人。」(侯康後汉书补注续以下「二」字为「户」字之误,是也。)
案:通典食货典及通志食货略所载永寿三年户口数,均与晋书地理志相符,文献通考户口考则据续汉书郡国志注,马端临自注谓与通典未知孰是。余意晋书所载数字较近情理,续汉书郡国志往所载数字,平均每户仅三口略强,当有讹误,永寿二年亦当系三年之譌,兹从晋书。(晋书当亦据帝王世纪,帝王世纪本文当与晋书相符,续汉书郡国志注之「六百七万」,当系「六十七万」之譌,「九百六」、「九」上当脱「七千」二字、「八」下当脱「十」字,「五千六万」、「六」下当脱「百四十八」四字,吾人不能以续汉志注时代较晋书为早遂笃信之也。)

至晋武帝太康元年(二八○),则降至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口,
晋书地理志:「太康元年平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八百四十」、通典食货典无「十」字。)

其间中国户口之锐减,可以概见。此次之户口减耗,盖在三国初期,即汉献帝时,
後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篇:「汉二百年而遭王莽之乱,计其残夷灭亡之数,又复倍乎秦项矣,吕及今曰,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此则又甚於亡新之时也。」
魏志张绣传:「从破袁谭於南皮,复增邑,凡二千户。是时天下户口减耗,十裁一在,诸将封有未满千户者,而锈特多。」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凶荒,天子奔流,白骨盈野,……遂有寇戎,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馀年,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晋书山涛传载涛子前所上疏有云:「自初平之元,讫於建安之末,三十年中,万姓流散,死亡略尽,斯乱之极也。」

其时人口减少之原因,语其要者,厥有数端。
1、杀戮
魏志董卓传:「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云攻贼大获,称万岁入开阳城门,焚烧其头,以妇女与甲兵为婢妾。」
魏志荀彧传注引曹瞒传:「自京师遭董卓之乱,人民流移东出,多依彭城间,遇太祖至,坑杀男女数万口於泗水,水为不流。陶谦帅其众军武原,太祖不得进,引泗南,攻取虑睢陵夏丘诸县,皆屠之,鸡犬亦尽,墟邑无复行人。」
魏志武帝纪建安五年注引献帝起居注:「公上言……:辄勒兵马与战官渡,乘圣朝之威,得斩级大将淳于琼等八人首,遂大破溃,绍与子谭轻身迸走,凡斩首七万馀级,辎重财物巨亿。」
2、饥饿
魏志王和传注:「(任)昭先名嘏,别传曰……父旌字子屿,以至行称,汉末黄巾贼起,天下饥荒,人民相食。……」
魏志司马朗传:「久之,关东兵散,太祖与吕布相持於濮阳,朗乃将家还温,时岁大饥,人相食。」
魏志董卓传:「时三辅民尚数十万户,傕等放兵劫略,攻剽城邑,人民机困,二年间,相啖食略尽。」
魏志袁术传:「术……遂僭号,……荒侈滋甚,後宫数百,皆服绮縠,馀梁肉,而士卒冻馁,江准间空尽,人民相食。」
魏志卢毓传:「统十岁而孤,遇本州乱,二兄死难,当袁绍公孙瓒交兵,幽冀饥荒,养寡嫂孤兄子,以学行见称。」
魏志夏侯渊传注引魏略:「时兖豫大乱,渊以饥乏,弃其幼子而活亡弟孤女。」
魏志武帝纪建安四年注引魏略:「王忠扶风人,少为亭长,三辅乱,忠饥乏啖人。……五官将知忠尝啖人,因从驾出行,令俳取冢间髑髅系著忠马鞍以为欢笑。」
魏志阎温传注引魏略勇侠传:「鲍出字文才,京兆新丰人也,少游侠。兴平中,三辅乱,出与老母兄弟五人家居本县,以饥饿留其母守舍,相将行采莲实,合得数升,使其二兄初雅及其弟成持归为母作食,独与小弟在後采蓬,初等到家,而啖人贼数十人已略其母以绳贯其手掌驱去。……」
3、疾疫
魏志司马朗传:「建安二十二年,与夏侯惇臧霸等征吴,到居巢,军土大疫,朗躬巡视,致医药,遇疾卒牢,时年四十七。遗命布衣幅巾,敛以时服。」
魏志王粲传:「建安二十一年,从征吴,二十二年春,道病卒,时年四十一。」
翻志王粲传:「(阮)瑀以(建安)十七年卒,(徐)干(陈)琳(刘)桢二十二年卒,文帝书与元城令吴质曰,昔年疾疫,亲故多离其灾,徐陈应刘一时俱逝。……」
案:建安二十二年(二一七)染疫死者必甚众,魏志管宁传注引魏略调建安十六年关中乱,焦先窜居河渚间,大阳长注其籍,给廪日五升,彼有疫病,人多死者,县常使埋藏。魏略所谓後有疫病,当即记建安二十二年之大疫。

及三国本期,大乱略定,户口数较三国初期锐减之後,渐有增加,惟其增加率仍不甚高,故魏明帝时翻诸臣尚竞以人少为言,
魏志陈群传:「青龙中,营治官室,百姓失农时。群上疏曰,……况今丧乱之後,人民至少,比汉文景之时,不过一大郡。……」
魏志蒋济传:「景初中,外勤征役,内务官室,怨旷者多,而年谷饥俭,济上疏日,……今虽有十二州,至於民数,不过汉时一大郡。……」
魏志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今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

魏元帝时,魏蜀之户数合计,尚仅九十馀万,口数合计,尚不过五百数十万。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九十一」通典作「八十一」)
通典食货典:「除平蜀所得,当时魏氏唯有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有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迨至三国末期,则户口大增,遂有晋初之盛,
通典食货典:「蜀刘禅炎兴元年,则魏常道乡公景元四年,岁次癸未,是岁魏灭蜀,至晋武帝太康元年,岁次庚子,凡一十八年,户增九十八万六千三百八十一,口增八百四十九万九百八十二,则当三国鼎峙之时,天下通计「户」百四十七万三千四百三十三,「口」七百六十七万二千八百八十一,以奉三主,斯以勤矣!」

然较诸汉桓帝时,固远有逊色矣。此三国时代户口消长之大略也。
三国初期中国之户口虽一般的趋於减少,而各地减少之程度则至不一致,
晋书庾峻传载苏林谓峻语有云:「邓陵落五六万户,间今裁有数百。」
案:苏林此语约言於魏齐王芳时(峻为博士前),其时颖川鄢陵县之户尚仅数百,则三国初期鄢陵户口之锐减可知,故苏林以峻伯父及父之孩抱经乱幸获保全为峻祖积德所致,此可云极端之例矣。
魏志崔林传注:「魏名臣奏戴安定太守孟达荐(王)雄曰,……今涿郡领户三千,孤寡之家,参居其半。……」
案:孟达此表上於魏文帝时,其时涿郡领户尚仅三千,仅当永和五年涿郡户数之三十四分之一强,则三国初期涿郡户口减耗之惊人,不待言已。
魏志苏则传注:「魏名臣奏载文帝令问雍州刺史张既日,试守金城太守苏则……之功效为可加爵邑未邪?既答曰,金城郡苦为韩遂所见屠剥,死丧流亡,或窜戎狄,或阻寇乱,户不满五百。则到官,内抚雕残,外鸠离散,今见户千馀。……」
案:续汉书郡国志金城郡永和五年户数为三千八百五十八,钱大昕二十二史考异谓曹操析金城地置西平郡,假定西平郡分去金城郡户数之半,则析去西平郡之金城郡之户数,盖仅当永和五年金城郡户数之半之三分之一也。
魏志杜畿传:「畿曰,河东有三万户,非皆欲为乱世。……」
案:杜畿几此语言於高干反时,约在建安十年十一年之间,时河东尚未分置平阳郡,据续汉书郡国志永和五年河东郡有户九万三千五百四十三,则至建安十年顷,实减去三分之二矣,此三分之二户数当大部减耗於初平元年以後也。
晋书地理志:「丹阳郡,汉置,统县十一,户五万一千五百。」又「宣城郡……户二万三千五百。」又「新安郡.……户五千。」
案:上三郡略等於汉丹阳郡之旧壤,太康元年户数之和为八万户,据续汉书郡国志永和五年丹阳郡户数为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八,两者相较,仅减去七分之三弱。丹阳户口之减耗,自在三国初期,丹阳旧壤之户数,在三国初期减耗後当较太康元年时为少,惟与永和五年较,其减耗率必不如前述涿郡金城河东鄢陵诸郡县之惊人。後举诸地三国初期之减耗率,均可由太康元年户数推计,不再阐释。
晋书地理志:「吴郡……户二万五千。」又「吴兴郡……户二万四千。」又「毗陵郡……户一万二千。」续汉书郡国志:「吴郡……户十六万四千一百六十四。」
案:前举晋吴郡吴兴毗陵三郡,略等於汉吴郡之旧壤。
晋书地理志:「会稽郡……户三万。」又「东阳郡……户一万二千。」又「临海郡……户一万八千。」又「建安郡……户四千三百。」又「建安郡……户四千三百。」
续汉书郡国志:「会糟郡……户十二万三千九十。」
案:前举晋书地理志之会稽东阳临海建安晋安五郡,略等於续汉书郡国志之会稽郡地。
晋书地理志:「蜀郡……户五万。」又「汶山郡……户一万六千。」
续汉书郡国志:「蜀郡……户三十万四百五十二。」
案:前举晋书地理志之蜀郡汶山二郡,等於续汉书郡国志之蜀郡地。魏志三少帝纪陈留王奂成熙元年:「劝募蜀人能内移者,给廪二年,复除二十岁。」晋书地理志:「或云魏平蜀徙其豪将家於济河北,故改为济岷郡,而太康地理志无此郡名。」华阳国志大同志谓魏咸熙元年「内移蜀之大臣宗预廖化及诸葛显等并三万家於河东及关中,复二十年田租。」蜀人北移者当大部为蜀郡人,吾人不能据太康元年户数断言三国初期蜀郡户口之减耗率甚高。

盖各地所受乱事之损害,轻重不一,受乱事损害较轻之地,死亡率自较低,而又有他地之人避乱移入,足资弥补,受乱事损害较重之地,死亡率自较高,而避乱移至他地者复多,故三国初期各地户口之减少率极不一致也。大体言之,中国北部(略等於曹氏所据之地)之减少率较高,而南部(略等於孙氏及刘氏所据之地)及东北部(公孙氏所据之地)之减少率则较低,
吴志朱治传注:「江表传载治说贲曰,……今曹公阻兵,倾覆汉室,幼帝流离,百姓元元,未知所归,而中国箫条,或百里无烟,城邑空虚,道殣相望。……」
案:朱治此语言於建安十三年曹操破荆州後,「中国」犹「中原」之谓。
翻志辛毗传:「(文)帝欲大兴军征吴,毗谏日,……方今天下新定,土广民稀。……」
案:辛毗所谓天下,亦不过指魏之领域而已。
魏志武文世王公传注引袁子「魏兴,承大乱之後,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於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
蜀志诸葛亮传载亮对刘备语有云:「益州险塞,沃野千里,天府之土,高祖因之以成帝业,刘璋暗弱,张鲁在北,民殷国富而不知存恤。」
蜀志庞统传注引九州春秋:「统说备曰,……今益州国富民强,户口百万。……」
吴志鲁肃传注引吴书载肃语有云:「吾闻江东沃野万里,民富兵强,可以避害。」
全三国文卷五十六载刘镇南碑碑文谓刘表「即迁州牧,又迁安南将军,领州如故,于时诸州,或失土流播,或水潦没害,人民死丧,百遣二三,而君保完万里,至於伧海。」碑文又日:「劝穑务农,以田以渔,稌粟红腐,年谷丰夥,江湖之中,无劫掠之寇,沅湘之间,无壤窃之民。」
案:蜀志庞统传注引九州春秋:「统说备曰,荆州荒残,人物殚尽,……」是荆州在赤壁战後,富庶远不如前,然较诸北土,恐仍为乐国也。(江夏及南郡之北部当较荒残)
续汉书郡国志:「南海郡七城,户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七。……苍梧郡十一城,户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合浦郡五城,户二万三千一百二十。……九真郡五城,户四万六千五百一十三。……日南郡五城,户万八千二百六十三。……」
晋书地理志:「合浦郡……户二千。……九真郡……户三千。……日南郡……户六百。……南海郡……户九千五百。……临贺郡……户二千五百。……苍梧郡……户七千七百。……高凉郡……户二千。……高兴郡……户一千二百。」
案:前举晋书地理志中诸郡,略等从前举续汉书郡国志中诸郡地,太康元年户数仅当永和五年户数之十分之一略强,其实减少程度并不若是之甚,盖岭南之地异族多而汉族少,此等异族之昔为编户者,多匿处深山,故户籍上之数字遂形减少耳。吴志陆凯弟胤传日:「贼帅百馀人,民五万馀家,深幽不羁,莫不稽颡,交城清泰。」此可证三国时交州异族放逸山险者之众也。交州之苍梧郁林二郡於建安十六年即为孙权所得,其割据交趾等四郡之士氏兄弟,亦於同年归附孙氏。(吴志步骘传).
续汉书郡国志:「辽东郡十一城,户六万四千一百五十八,口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又「玄菟郡六城,户一千五百九十,口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三」又「乐浪郡十八城,户六万一千四百九十二,口二十五万七千五十。」(辽东属国户口不详)
晋书宣帝纪谓司马懿於景初二年平远东,「收户四万,口三十馀万。」
案:公孙氏所据之地,为前举之三郡及辽东属国,(东莱诸县乃暂时的)辽东属国户口数续汉书虽未载,其数当不甚多,景初二年公孙氏尚有户四万口三十馀万,可知三国初期东北部人口之减耗甚微,盖永和五年东北部之口数亦不过四十万左右也。

故司马懿甫平辽即东创下令听北部人之流寓辽东者还其故乡,
晋书宣帝纪调宣帝平辽东後下令曰:「……中国人欲还旧乡恣听之。」

魏甫灭蜀即以重利募蜀人内移,
魏志三少帝纪陈留王奂咸熙元年:「劝募蜀人能内移者,给廪二年,复除二十岁。」

晋甫灭吴亦即奖请吴人渡江北徙,
晋书武帝纪太康元年:「吴之旧望,随才擢叙,孙氏大将战亡之家,徙於寿阳,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

皆足证北部人少之恐慌多年尚未纾也。
案:北部人口之锐减,固由遭乱死亡者多,亦由迁入南部及东北部者众,东汉末(三国初期)北部人之南迁之事实,别详於拙作东汉末中国北部汉族南迁考,东汉末北部人之东北迁之事实,读者可参看缪凤林氏评东北史纲卷首(中央大学文艺丛刊创刊号)兹不赘述。

三国初期各地户口减耗程度之不同,使固有之人口分布状况大为变更。景元四年魏蜀通计有九十四万馀户,而蜀有二十八万户,其年吴之户数,史无记载,至少当有三十馀万户。吴蜀户数之和竟约略与魏之户数相等,或竟超过之,换言之,即当时南部之户数与北部之户数几不相上下,诚所谓空前之状况矣。
案:景元四年魏平均每户六口强,蜀平均每户不满四口,蜀之口数比较不近情理,故专以户数作比较之标准,户难隐藏,口易逃匿,户数或反较口数为确实也。

北部诸地以冀州之户口为最多,
魏志崔琰传:「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按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
魏志辛毗传:「(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时连蝗,民饥,群司以为不可,而帝意甚盛,毗与朝臣俱求见,……毗曰,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帝遂徙其半。」
魏志社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冀州户口最多。」
案:社恕此疏上於魏明帝时。

南部蜀之领域内当以蜀郡之户口为最多。
蜀志吕乂传:「蜀郡一都之会,户口众多。」

吴之领域内当以丹阳郡之户口为最多。
案:就晋书地理志所载丹阳宣城二郡户数可以概见。

三国时户口之减耗情形,及其分布状况,大略具於是矣。

二、劳 动

三国时人口之稀少既如上述,而不生产之分子则较汉时或有增无减,所谓不生产之分子,如将士、官吏、妃嫔、伎妾、豪强,皆其甚著者也。魏之将土,极盛时当不下六七十万人,
晋书文帝纪载诸葛诞作乱时司马昭所上表有云:「今诸军可五十万,以众击寡,蔑不克矣。」
案:合此外将士计之,当不下六七十万人。

蜀之将士,极盛时当不下十数万人,
蜀志诸葛亮传注引郭冲五事有云:「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休,在者八万。」
案:裴松之谓「亮既出战场,本无久住之规,而方休兵还蜀,皆非经通之言。」其说良是,惟郭冲谓亮兵在祁山者八万,当为事实,则合留守者计之,不下十数万人矣。

及蜀之亡,有将士十万二千人,
蜀志後主传注引王隐蜀记:「又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带甲将士十万二千。」

吴之将士,极盛时当不下三十万人,
吴志诸葛恪传:「於是违众出军,大发州郡二十万众,百姓骚动,始失人心。」
案:合留守者计之,当不下三十万人。

及吴之亡,有众二十三万人,
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浚收其图籍,……兵二十三万。」

合魏蜀吴之兵计之,当不下百万人。此犹就三国本期及末期而言,若在三国初期,群雄之兵当不可以数计。三国时之将士,多以军事为其本业,在社会中构成一种阶级,如魏所谓「士」,即有特殊之涵义,盖指世为兵者而言,士之家庭称日「士家」,
魏志辛毗传:「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资河南。」
文馆词林六百六十二载晋武帝伐吴诏:「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
晋书四夷传北狄匈奴:「侍御史西河郭钦上疏曰,……宜及平吴之威,谋臣猛将之略,出北地西河安定,复上郡,实冯栩,於平阳已北,募取死罪徙三河三魏见士四万家以充之。」

士之子称日「士息」,
魏志陈思王植传注引魏略:「是後大发士息,及取诸国士,植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在者无几,而复被取,乃上书曰,……」

士之女称日「士女」,必嫁士家,
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注引丑略:「太子舍人张茂……乃上书谏日,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者乃出与士,得编者未必有权心,而失妻者必有忧色。……」

士为侯,其妻始不复配嫁,
魏志锺县传:「爽既诛,入为御史中丞,(谓繇子毓)侍中,廷尉,听君父既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繇所创也。」

土徇公死难,有得除士名子孙不复为士著,然不多觏,
魏志三少帝纪济王芳嘉平六年:「春二月已丑,镇东将军毋丘俭上言,昔诸葛恪围合肥新城,城中遣士刘整出围传消息,……又遣士郑像出城传消息,……整像为兵,能守义执节,子弟宜有差异。认曰,……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科。」

故三国时之将士,除所谓屯田兵外,皆可目为不生产分子,盖被等之从事耕稼,不过系作业馀之劳动也。

魏官吏之数,史未详载,其郎官及司徒领吏约有二万馀人,
王朗子肃传注引魏略儒宗传序:「正始中,有诏议圜丘,普延学士,是时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虽复分布,见在京师者尚且万人,而应书与议者略无几人。」

各州郡官吏之数,史传中亦间有片段之纪载,
王朗子肃传注引魏略儒宗传序:「贾洪字叔业,京兆新丰人也,…-建安初,仕郡,举计掾,应州辟,时州中自参军事以下百馀人,唯洪与冯煦翊严苞交通,材学最高。」
魏志傅嘏传注引傅子谓嘏为河南尹「郡有七百吏,半非旧也。」
魏志梁习传注引魏略苛吏传:「又有高阳刘类,历位宰守,苛慝尤甚,以善修人事,不废於世。嘉平中为弘农太守,吏二百馀人,不与休假,专使为不急。」
魏志社畿传注引魏略:谓孟康「正始中出为弘农,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馀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
晋书刘毅传谓毅「侨居平阳,太守杜恕请为功曹,沙汰郡吏百馀人,三魏称焉。」
案:「平阳」世说德行篇注引王隐晋书作「阳平」,是也。阳平广平二郡均自魏郡分置,与魏郡统称三魏。「百馀人」,世说德行篇注引王隐晋书作三百馀人。

要之,魏官吏之数,当较蜀或吴为多。蜀亡时有吏四万,
注:此数据蜀志後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吴文武众职数拟魏晋,
晋书刘颂传载颂疏有云:「又孙氏为国,文武众职,数拟天朝,一旦湮替,同于编户。」

其亡时有吏三万二千人,
注:此数据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合魏蜀吴之官吏计之,其数当达十数万也。

魏之妃嫔伎妾以魏明帝时为多,
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注引魏略:「又於列殿之北立八坊,诸才人以次序处其中,贵人夫人以上转南附焉,其秩石拟百官之数,……自贵人以下至尚保及给掖庭洒扫习伎歌者,各有千数。」

吴之妃嫔伎妾以孙皓时为多,
吴志贺邵传载邵疏有云:「夫民者国之本,食者民之命也,今国无一年之储,家无经月之蓄,而後宫之中,坐食者万有馀人,内有离旷之怨,外有损耗之费,使库廪空於无用,士民饥於糟糠。」
吴志陆凯传载凯疏有云:「自昔先帝後官列女及诸织络,数不满百,米有畜积,货财有馀,先帝崩後,幼景在位,更改奢侈,不蹈先迹。优闻织络及诸徒坐乃有千数,计其所长,不足为国财,然坐食宫廪,岁岁相承,此为无益。愿陛下料出赋嫁,给与无妻者,如此上应天心,下合地意,天下幸甚。」
吴志孙皓传谓皓「後官数千,而采择无已。」
晋书武帝纪太康二年:「诏选孙皓妓妾五千人入官。」

徒充後宫,坐糜廪粟,诚所谓社会之蠹矣。

东汉末,诸豪强在社会上之势力,盖达於极点,有如仲长统所述。
後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篇:「豪人之室,连楝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
又损益篇:「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於州郡,田亩连於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於封君,势力侔於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

及汉末大乱,豪富多遭拗杀,
案:如黄巾白波……诸贼,董卓李傕……之流,皆肆行劫杀,使豪强之势力大为摧减者也。

曹操为政,以摧抑豪强为务,
魏志武帝纪注引翻书载曹操令:「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实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魏志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主溥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馀家,出为贼盗,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据史据白节家前後未尝给繇,若至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日,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咸流声上闻,今条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吏穷困,乞代同行。芝乃檄驰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簿为兵。」
案:司马芝郝光盖深知曹操意旨,故出此辣腕耳。

又刘焉公孙度之流,皆谈杀境内豪强以立威,
蜀志刘焉传:「又托他事杀州中豪强王成李权等十馀人以立威刑。」
魏志公孙度传:「郡中名豪大姓田韶等,宿遇无恩,皆以法诛,所夷灭百馀家,郡中震栗。」

察强之势力较前大减,惟江东之豪族因与孙氏勾结,势力转盛,
世说赏誉篇注吴录士林日:「吴郡有顾陆朱张,三国之间,四姓盛焉。」
吴志朱治传:「然公族子弟及吴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治率数年一遗诣王府,所遣数百人」
世说新语:「贺太傅(邵)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乃题府门云,会稽鸡,不能啼。贺闻,放出行,至门反顾,索笔足之日,不可啼,杀吴儿。干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然後得释。」
案:诸豪族不过偶遭打击耳。

其鱼肉小民以自肥,自不待言已。

在人口稀少而不生产分子充斥之社会中,一般生产分子自被迫而为过度之劳动。生产分子之最苦者莫如奴婢。奴婢之待遇在东汉初已趋於改善,
後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秋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又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光武帝且数次下诏解放奴婢,并有禁止略卖人口之法,
後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六年十一月了卯:「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又建武七年五月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又建武十二年三月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又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韶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又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三国时则略卖人口之风大盛,
魏志杨俊传:「宗族知故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倾财赎之。」
魏志杨俊传:「俊转避地并州。本郡王象少孤特,为人仆隶,年十七八,见使牧羊,而私读书,因被棰楚。俊嘉其才质,即赎象著家,娉娶立屋,然後与别。」
魏志陈群子泰传:「正始中,徙游击将军,为并州刺史。……京邑贵人多寄宝货因泰市匈奴婢,(金陵本无匈字)。 泰皆挂之於壁,不发其封,及徵为尚书,悉以还之。」
翻志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又与人共买生口,各雇八匹,後生口家来赎,时价值六十匹。」

政府除没入罪人或其家属为官奴婢外,其因战胜获得之俘虏,当视与奴隶同科,
魏志毛玠传:「崔琰既死,玠内不悦,後有白玠者: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玠言曰:…」
吴志孙綝传:「綝叩头曰,愿徙交州。休曰,卿何以不徙滕胤吕据?休复曰,愿没为官奴。休曰,何不以胤据为奴乎?遂斩之。」
魏志文帝纪黄初二年注引魏书:「十一月辛未,镇西将军曹真命众将及州郡兵讨破叛胡治元多卢水封赏等,斩首五万馀级,获生口十万,羊一百一十万口,牛八万,河西遂平。」
案:此等「生口」盖与「牲口」之地位略同矣。
吴志吕蒙传:「权嘉其功,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

官奴婢之年届七十或癃疾残病者,尚斥卖於市,则奴婢之从事非人的劳动概可知矣。
魏志三少帝纪齐王芳正始七年:「秋八月戊申,诏曰,属到市观见所斥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残病,所谓天民之穷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复鬻之,进退无谓,其悉遣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县振给之。」注「臣松之案:帝初即位有诏官奴婢六十以上免为良人,既有此诏,则宜遂为永制,七八年间而复货年七十者,且七十奴婢及癃疾残病者并非可售之物,而鬻之於市,此皆事之难解。」
案:帝初即位之诏,不过表示新主之恩泽,未必垂为永制。至年满七十之奴婢及癃疾残病者尚足为市场上之商品,正足表现当时劳力之缺乏与夫奴婢之从事非人的劳动,亦非事之难解者。王褒僮约云:「奴老力索,种莞织席,事讫休息,当舂一石。」其所反映出之西汉时高龄奴隶被迫劳动之惨状,可与三国时相辉映矣。

故杨顒谏诸葛亮之语以奴婢与鸡犬牛马同科,而视奴耕婢爨为当然,
蜀志杨戏传季汉辅臣赞注引襄阳记:「亮尝自校簿书,(杨)顒直入谏曰,为治有体,上下不可相侵,请为明公以作家譬之,今有人使奴执耕稼,婢典炊爨,鸡主司晨,犬主吠盗,牛负重载,马涉远路,私业无旷,所求皆足,雍容高枕,饮食而已。……」

毛玠对罪人妻子之没为奴婢者偶加矜叹,竟获罪於魏武几不免一死焉。(参看魏志毛玠传)

较奴隶之地位略高者为「客」,当时常以奴客并举,
蜀志糜竺传:「奴客二千。」
蜀志李严传注:「诸葛亮又与平子丰教曰,……愿宽慰都护勤追前阙,今虽解任,形业失故,奴婢宾客,百数十人。……」
魏志文德郭皇后传:「后曰,……奴客不在目前,当私取官竹木作梁遏。……」

往昔为客者,月取佣资,地位尚有同雇工,
崔写政论:「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月一千。」(全後汉文卷四十六)

三国时则客之地位甚低,仅略高於奴隶,此就当时君主之多以「客」赐臣下可知也。
晋书外戚传王恂:「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
吴志潘璋传:「嘉禾三年卒,子平以无行徙会稽,璋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
吴志陈武传:「初表(武子)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
案:复人即复客,武传注引江表传谓孙权於陈武战死後命以武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江表传所云复客二百家,当即表所受赐者,故武传载权诏调「先将军有功於国家,国家以此报之。」则复客二百家应解作赐复客二百家,潘璋传亦应如此解释。

客以家计,知其人世代为客矣。奴婢有官私之分,客亦有官私之分,君主所赐与臣下者,殆皆官客也。
魏志赵俨传:「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俨复率署等攻之,贼即破灭。」
案:吕并即官客之一人。

客之地位虽低,然所提供之劳力,究不若奴隶之漫无限制,故在所谓主人眼中,蓄奴远较养客有利,
晋书华表传:「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财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愿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
案:华表盖视奴较客有利,故使廙干请袁毅耳。

惟以客与雇工较,客所提供之劳力复较为无限制矣。

奴客而外,大多数之平民亦属终岁勤苦,
魏志司马芝传载芝奏有云:「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穫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而世主或以不急之务扰民,如魏明帝及吴主孙皓之大修官室,
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是时大治洛阳官,起昭阳太极殿,筑总章观,百姓失农时。直臣杨阜高堂隆等各数切谏,虽不能听,帝优容之。」注引魏略:「是岁起太极诸殿,筑总章观高十馀丈,建翔凤於其上。」
魏志明帝纪评:「于时百姓雕弊,四海分崩,不先聿修显祖,阐拓洪基,而遽追秦皇汉武,宫馆是营。」
吴志孙皓传宝鼎二年:「六月,起显明宫。」注「太康三年地记曰,吴有太初官,方三百丈,权所起也。昭明宫方五百丈,皓所作也。避晋讳故曰显明。吴历云,显明在太初之东。江表传曰,皓营新官,二千石以下皆自入山督摄伐木,又破坏诸茔,大开园囿,起山楼观,穷极伎巧,工役之费,以亿万计,陆凯固谏不从。」

诚所谓加重民困矣。宜魏吴诸臣之多上疏切谏也。
魏志杨阜传:「(明)帝既作许宫,又营洛阳宫殿观阁,阜上疏曰,……方今二虏合从,谋危宗庙,十万之军,东西奔赴,边境无一日之娱,农夫厂业,民有饥色,陛下不以是为忧,而营作官室,无有已时。……」
吴志华窍传:「宝鼎二年,皓更营新宫,制度弘广,饰以珠玉,所费甚多,是时盛夏兴工,农守俱废。窍上疏谏曰,……」
案:魏臣如董寻高柔王肃栈潜高堂隆辛毗毋丘俭诸人均尝上疏切谏明帝,兹举杨阜疏以见其略耳。

三、土地

汉质帝时,中国垦田面积约达七百万顷,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伏无忌所记质帝本初元年垦田面积,「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三国时垦田面积,以户口推之,当远不及汉质帝时之广,故魏文帝时洛阳附近尚树木成林,
魏志王昶传:「文帝践阼,徙散骑侍郎,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

晋武帝时,汲郡一郡新开荒地尚达五千馀顷,
晋书良吏王宏传:「武帝下诏称之曰,……今司隶校尉石鉴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导化有方,督积开荒五千馀顷,而熟田常课顷亩不减。……」

而空无人居之地或至数百里,盖受乱事之影响,与人口之减耗同也。
吴志孙韶传:「准南滨江屯候皆彻兵远徙,徐泗江准之地,不居者各数百里。」

惟垦田之减少,当以北部为甚,南部次之,此就人口减少之程度可以推知者。北部中当以冀州之垦田为最广,此就冀州户口之多可以推知也。
魏志杜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冀州户口最多,田多垦辟。」

分期言之,北部在大部耕地因乱荒废後,经当政者之努力开辟草莱,顷亩渐增。
案:曹操之努力屯田,实同垦荒耳,王昶传谓昶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经昶「斫开荒莱,勤劝百姓,垦田特多。」皆北部顷亩增加之例也。

而南部如吴,在孙休时垦田反有减少之情形,盖由田租过重使然,亦由吴之商业渐趋发达故耳。
吴志孙休传永安二年:「诏曰,……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欲求大定,岂可得哉?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之然乎?」

东汉时,土地之所有权多集於豪富之手,
魏志郑浑传往引张璠汉纪:「(郑)泰……知天下将乱,阴交豪杰,家富於财,有田四百顷,而食常不足。」
魏志董卓传注:「典略载卓表曰,臣伏惟天下所以有逆不止者,各由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
後汉书仲长统传昌言理乱篇调豪人「膏田满野」,又损益篇谓豪人「田亩连於方国」。

迨汉末大乱,地主阶级大受打击,死散之馀,土地遂多成公有,
魏志司马朗传:「朗……又以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合承大乱之後,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後汉书仲长统传昌言损益篇:「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

惟此种情形在北部特为显著,而在南部则因乱事较轻,地主所受之打击较小,多数当均仍保有其田业。刘备既定益州,时议欲以民田分赐将士,赵云以为不可,备卒从云之议。
蜀志赵云传注引赵云别传「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後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

知蜀对地主之土地所有权颇能尊重也。吴立国赖江东诸强豪之助力不小,自不欲对土地之分配情形有所变更,
案:如宋张顾陆全……诸氏,皆当时之豪宗也。

魏则对既存之地主阶级显加压迫,故仓慈之在敦煌,即割大姓田地以赋与小民,
魏志仓慈传「太和中迁敦煌太守,郡在西陲,以丧乱隔绝,旷无太守二十岁,大姓雄张,遂以为俗,前太守尹奉等循故而已,无所匡革。慈到,抑挫权右,抚恤贫羸,甚得其理。旧大族田地有馀,而小民无立锥之士,慈皆随口割赋,稍稍使毕其本项。」

盖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魏武帝夙已言之矣。
注:参看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魏书。

往昔地主之田业既多因所有者之死散而荒成公有,政府乃立於大地主之地位。依魏之制,民持官牛耕公田者,年纳收获之十分之六与政府,持私牛耕公田者,年纳收获之半与政府,
晋书慕容皝载记:「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宛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日,……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特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臣犹日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晋书傅玄传:「泰始四年,以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灾,玄复上疏日,……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有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
案:封裕所谓「持官牛田者」,应解作持官牛耕公田,盖大乱之馀,土无常主,田野荒废,土地之所有权多属政府也。又传玄所谓兵,与封裕所谓民,盖同处於政府之佃农之地位。
魏志任峻传注:「魏武故事载令曰,故陈留太守枣祗,天性忠能,……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後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覆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双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於官便,於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画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
案:计牛输谷,谓依所领官牛头数,按年输谷若干与政府也。枣祗则主张民按年缴纳所分田之收获之若干成与政府,应丰年政府可多得谷,秋年民之负担亦减。枣议卒获实行,当即封裕傅玄所称述之制也。

盖较佃农之输租於豪强,无以异矣。

三国时土旷人稀,土地分配问题,实不严重,患在人力不充,而不在土地不广,故杨沛有田二顷,其妻子竟不免饥寒,
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後占河南夕阳亭部荒田二顷,起瓜牛庐,居止其中,其妻子冻饿,沛亡,乡人亲友及故吏民为殡葬也。」

而民有群迁他郡以就沃壤者,
魏志卢毓传:「文帝践阼,徙黄门待郎,出为济阴相,梁谯二郡太守。帝以谯旧乡,故大徙民充之,以为屯田。而谯土地墝瘠,百姓穷困。毓愍,上表徙民於梁国就沃衍,失帝意,虽听毓所表,心犹恨之,遂左迁毓,使将徙民为睢阳典农校尉。毓心在利民,躬自临视,择居美田,百姓赖之。」

皆足证土地之供过於求也。



123下一页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本文导航

上一篇:《水煮三国》下一篇:三国吴兵考

最新评论

下级分类


小黑屋|三国艺苑 ( 鲁ICP备2023037446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702371524号

GMT+8, 2024-3-29 18:46 , Processed in 0.12994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