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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法治思想研究

2015-7-16 15:42| 发布者: 三国艺苑| 查看: 1424| 评论: 0|原作者: 程皓 胡国庆

摘要: 诸葛亮(公元181~234年),字孔明,琅邪阳都(今山东沂南)人,是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刘备三顾茅庐后,诸葛亮出山辅佐刘备建立了蜀汉政权,任丞相。建兴元年(公元223年),刘禅即位, ...
  诸葛亮(公元181~234年),字孔明,琅邪阳都(今山东沂南)人,是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刘备三顾茅庐后,诸葛亮出山辅佐刘备建立了蜀汉政权,任丞相。建兴元年(公元223年),刘禅即位,诸葛亮被任命为武乡侯、领益州牧,自此大权独揽,直至病逝。在诸葛亮的思想体系中,法治思想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在其治国治军的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本文拟从历史背景、发展历程、主要特色以及历史地位等角度出发,对诸葛亮法治思想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一 历史背景
    
    诸葛亮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是东汉末年重法思潮兴起的自然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据《三国志》记载,诸葛亮是西汉元帝时期诸葛丰的后代。诸葛丰字少季,担任过侍御史、司隶校尉等职务,执掌法纪。诸葛丰执法公允,不畏权贵,有“特立刚直”的名声。由于他“刺举无所避”,甚至连皇帝的宠臣也不放过,京城里的达官贵人为此发出了“间何阔,逢诸葛”的感叹。但是,诸葛丰的所作所为并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主张以来,儒学到宣帝、元帝时期才算真正占据了统治地位。针对当时“吏称其职、民安其业”的中兴局面,儒家政治家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着手消除异端思想,以着力推行其“仁义教化、德主刑辅”的统治策略。诸葛丰的重法主张无疑与此格格不入,汉元帝指责他“不修四时,修法度,专作苛暴,以获虚威”,并要求他“免处中和,顺经术意”。诸葛丰最终只落了个被削职罢官,郁郁而终的命运。
    
    到了诸葛亮所处的东汉末年,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中央朝政被宦官、外戚和权臣轮流把持,地方上“豪杰并起,跨州连郡者不可胜数”,政治混乱,战争连绵。“已至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此则又甚于王新之时也。”和混乱的社会环境相对应,思想领域也是一片混乱。西汉时期建立起来的儒家名教礼法逐渐成为教条,新兴的豪强贵族自恃政治上、军事上的强大实力,不愿意再受到名教礼法的约束,冲破名教礼法成为当时社会风气的一种表现。
    
    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状况,西汉以来儒家的传统统治手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已经无法实现其基本政治目的。“天地至神,不能同道而生万物;圣人至明,不能一检而治百姓。故以异致同者,天地之道也;因物制宜者,圣人之治也。”及时地调整统治策略,以适应日益恶化的政治局势,成为摆在统治者面前的当务之急。
    
    当时的一些学者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比如政论家崔寔就主张以“霸政”取代贤人政治的“宽政”。他说:“量力度德,《春秋》之义。今既不能纯法八代,故宜参以霸政,则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自非上德,严之则理,宽之则乱。”傅玄阐述的更加透彻:“治世之民,从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故先礼而后刑也。乱世之民,从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而后礼也。”王符则认为,要治理当前的乱世,只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而且任法必须严酷,因为“夫积怠之俗,赏不隆则善不劝,罚不重则恶不惩。故凡欲变风改俗者,其行赏罚者也,必使足惊心破胆,民乃易视。”除此之外,仲长统、荀悦、王符等思想家也都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由此可见,利用重法来治理乱世成为了东汉末年思想界的主流观点,厉行法治成为当务之急。以诸葛亮、曹操为代表的杰出政治家,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将法治思想加以总结和完善,并付诸实践,从而获得了政治上的极大成功。“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 也成为当时社会政治的重要特色。
    
    从诸葛丰到诸葛亮,从重法获罪到厉行法治,满足了在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的统治需要,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 发展历程
    
    诸葛亮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与其政治生涯密切相关,经历了从初步形成到发展完善,再到最终成熟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诸葛亮隐居隆中的10年(公元197年~207年)是其法治思想的初步形成时期。诸葛亮自幼就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兴平元年(公元194年),诸葛亮随叔父诸葛玄流寓到襄阳,求学于刘表开设的学业堂。在学堂先后结识了徐元直、石广元和孟公威等人,“为友甚密”,经常在一起讨论天下大事,立志改革政治。由于诸葛玄和刘表的关系,诸葛亮又先后认识了襄阳名士庞德公、黄承彦和中庐县的司马徽、蒯良、蒯越等人,这样就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为未来事业打下了基础。诸葛亮在求学过程中就显示出与众不同的潜质,别的学生读书都“务于精熟”,而诸葛亮却是“独观其大略”, 把主要精力都用来博览群书、广采众家之长,不囿于一家之言,使自己获得了多种思想的熏陶。
    
    建兴二年(公元197年),17岁的诸葛亮开始在隆中隐居,据《三国志》记载,“亮躬耕陇亩,好为梁父吟。身高八尺,每自比于管仲、乐毅,时人莫之许也。”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宰相,是一位积极主张法治的革新家,他在齐国实施变法,并利用法律来理政、统军和治民,最终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业。乐毅是战国时期燕国的大将,重视以法治军,曾领兵大破齐国军队,夺70余城,创造了以弱胜强的经典战役。诸葛亮自比为管仲、乐毅,说明其很早就初步形成了以法治军、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念。刘备托孤前曾经遗诏后主:“闻丞相为写《申》、《韩》、《管子》、《六韬》一通已毕,未送,道亡,可自更求闻达。”由此也可以看出诸葛亮思想体系中所包含的法家成分。
    
    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刘备三顾茅庐后,诸葛亮为刘备制定了立足荆襄,西取巴蜀,从而三分天下的战略方针,并出山辅佐刘备建立霸业。此后直至刘备去世的16年间,是诸葛亮法治思想的发展完善时期,主要体现在以法治军方面。
    
    刘备以“仁德”闻名天下,在其早期的军队管理中也奉行德治,和主要部将都以兄弟相称,但结果却是屡战屡败。诸葛亮担任军师后,实际承担了指挥军队的全责。为尽快在军中树立威信,并进而指挥好这只军队,诸葛亮确立了以法治军的基本原则。诸葛亮认为:“夫一人之身,百万之众,束肩敛息,重足俯听,莫敢仰视者,法制使然也”,指挥军队的关键在于法纪。在他看来,“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以败;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 以法治军是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关键,否则就无法克敌制胜,纵有良将也无能为力,一支军队“若赏罚不明,法令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之师,无益于用”。 诸葛亮每次出兵作战,都会事先宣布军队必须遵守的法令,要做到“师出有律”。当年的治军法令流传至今的还有30余条,例如“闻雷鼓音,举白幢绛旗,大小船进战,不进者斩”;“凡战临陈,皆无喧哗,明听鼓音,谨视幡麾,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充分反映了诸葛亮“法令明、赏罚信”的治军思想。经过诸葛亮的治理,军队的战斗力大大提高了,并于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攻取益州,实现了三分天下的战略目标。
    
    公元221年,刘备称帝,建立蜀汉政权,诸葛亮任丞相。建兴元年(公元223年),刘备病死于白帝城,临终之际,他将治国大政委托给诸葛亮,并要求后主刘禅“事之如父”,诸葛亮从此以辅政大臣之首的身份统领蜀国之政,“政事无巨细,咸决于亮”。自此以后直至建兴十二年(公元234年)诸葛亮病逝的11年间,是诸葛亮法治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与三国鼎立的政治局面和蜀汉政权的现实状况直接关联。
    
    蜀国是三国之中实力最弱的一国,地域狭小,人户稀少,极盛时户不过28万,口亦不满百万,军队仅能保持10万之数,而且由于开发较晚,经济相对落后。要想在三国中鼎足而立,就必须着力革除积弊、改良政治、巩固军队、恢复经济,以增强实力,这也要求诸葛亮必须从整肃纲纪、严刑峻法入手,奉行以法治国的对内方针。诸葛亮认为,治国不能无法,治乱世则尤其如此,“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有法又不可不严,“人不畏法”是“必败之征”,只有以法治国,才能收到“法行知恩”、“恩荣并济”、“上下有节”的实效。
    
    因此,诸葛亮入蜀之初便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依据和增删秦汉旧律,共同制订了蜀国的法典《蜀科》。此外,他还亲自起草了各种科条律令数十则,其内容包括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这些都反映了诸葛亮法治思想的成熟与定型。
    
    三 主要特色
    
    从现存史籍记载的情况进行研究,笔者认为,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主要有如下特色:
    
    1.应权通变,以法为本
    
    根据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统治策略,以适应和满足特定的社会要求,是东汉末期以来思想界的共识,即所谓“事异则备变”。诸葛亮十分赞同这种观点,主张“应权通变,弘思益远”,以作为其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诸葛亮认为,凡事必须务本。所谓“本者,经常之法,规矩之要”,务本就是要厉行法治。入蜀之初,法正曾经提出建议:“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抚;且客主之议,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主张德治优先,以恩德来感化蜀人,把法律放得宽一些。但是诸葛亮考查了蜀地的实际情况,认为“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闇弱,自焉已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糜,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汉高祖之所以实施德治,是因为秦代的法律过于残酷和苛刻,需要加以缓和,而刘焉和刘璋父子治理不好蜀地的原因与此正好相反,他们滥施恩惠、广授官爵,致使蜀人失去了对于法律的畏惧之心,“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在这种情况下再使用缓刑弛禁的方法来治理蜀地,无异于南辕北辙。认为只有厉行法治才能改变蜀地的混乱局面,“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诸葛亮通过制法科、颁律令,把蜀国各级官员置于严格的法治之下,使他们既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又必须知法守法,秉公执法,克己奉公,尽忠职守,为国效力。这就有力地约束和限制了那些不法官吏,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当时蜀地纲纪废弛的局面。据《三国志》的记载,诸葛亮治蜀期间,“立法施度,整理戎旅,工械技巧,物究其极,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至于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也。”法治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2.执法严明、赏罚必信
    
    在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中,执法严明、赏罚必信是其突出特点之一。诸葛亮推崇孙武、吴起的治国治军才能,并指出“孙、吴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在法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运用好“赏”、“罚”这两个基本手段,来达到治理的目的。诸葛亮认为赏罚的功能是“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要实现赏善罚恶的功能,就必须公正无私,“无偏无党”,“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做到“赏赐不避怨仇”、“诛罚不避亲戚”。如果“赏罚不明,教令有不从”,会导致“必杀可生,众奸不禁”,“忠臣死于非罪,而邪恶起于非功”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带来危害。因此,诸葛亮甚至把“赏罚不明”视为国家的五大祸患之一。
    
    据《华阳国志》记载,诸葛亮严肃执法,被当时的一些人讥为“惜赦”,对此,诸葛亮是这样回答的:“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 如果不去严明法治,公平赏罚,而只寄希望于通过频繁的赦免来求得臣民归心,那只能是舍本逐末,根本无法消弥固有的矛盾,反而会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
    
    诸葛亮执法严明的个性在其治国治军的实践中有非常充分的反映。建兴六年(公元228年),诸葛亮出兵北伐,由于马谡在镇守街亭时“违亮节度、举动失宜”,招致大败。虽然马谡深得诸葛亮赏识,并且二人义如手足,但是为了严明法纪,战后诸葛亮还是挥泪“叱左右推出斩之”。而马谡的部下王平曾经力谏马谡,且在蜀兵溃散之时,机智果敢,完师而归,事后被擢升为参军。同时,赵云虽然也在此战中败北,但由于赵云能亲自断后以保军队损失极少,也得到了绢帛的赏赐。正是这种“科教严明,赏罚必信”的执法态度,才使得蜀汉上下君臣和睦,民众守法,将士听命,从而长期维持了蜀汉的稳定。对此,史籍多有肯定:“亮法令明,赏罚信,士卒用命,赴险而不顾,此所以能斗也”;“至使耕战有伍,刑法整齐,提步卒数万,长驱祁山,慨然有饮马河、洛之志”;“刑中于郑,教美于鲁,蜀民知耻,河、渭安堵”。 
    
    3.执法公平,刑不择贵
    
    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平无私,反对“法开二门”是诸葛亮法治思想的又一特色。诸葛亮公开宣称自己“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 并力主做到“进有厚赏,退有严刑,赏不逾时,刑不择贵”,33不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曲法徇情。他在著名的《出师表》中向后主提出:“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以告诫各级官吏既不能循情废法,也不能因人而法异,应赏罚公允,一视同仁。在诸葛亮治蜀期间,对当时的一些重臣的违法犯科行为毫不宽恕,均给予了严惩。尚书令李严虽然“与诸葛亮并受遗诏辅少主”,但仍然由于运粮不继并假传圣旨而被罢官为民,逐出成都,徙居梓撞郡;江南太守彭恙煽动马超谋反,被下狱处死;此外,被惩处的还有督军来敏、车骑将军刘琰、长水校尉廖立等等。相反,位卑者如平民兵士,只要立有功劳,亦得厚赏。真正做到了“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 
    
    不仅如此,诸葛亮还强调作为统治者带头正身守法的重要性,认为“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夫释己教人,是谓逆政,正己教人,是谓顺政”。所以统治者必须做到“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街亭之战后,诸葛亮上疏后主,请求追究自己“不能训章明法”,“明不知人,恤事多阁”的过错责任,“请自贬三等,以督厥咎”。 
    
    诸葛亮公平执法的行为得到了普遍拥护,就连被惩罚者也很少抱怨。马谡死前致书诸葛亮说:“明公视谡犹子,谡视明公如犹父,谡虽死无恨于黄壤也。”诸葛亮死后,李严痛哭流涕,不久发病而亡。陈寿的父亲曾被诸葛亮判处髡刑,但仍然称赞诸葛亮“终于邦域之内,威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劳,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见诸葛亮的法治是深得民心的。
    
    4.德法并用、法中显德
    
    诸葛亮在积极推行法治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德治的重要性。相反在他看来,如果单纯强调严刑峻法而忽视礼义教化,不去解决人们思想深处的问题,其结果只能是“三纲不正,六纪不理,则大乱生矣”,同样难以达到为政的目的。他针对商鞅“长于礼法、不可以从教化”的缺陷,主张“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认为统治者首先应当公布和宣传法律,使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然后再对违法者实施惩罚。“明君治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只有“先令而后诛,则人亲附,畏而爱人,不令而行”, 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的。
    
    同时,诸葛亮认为统治者应当积极对臣民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臣民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陈之以礼义而民与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非法不言,非道不行”的理想状态。
    
    四 历史地位
    
    事实证明,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及其实践对他政治上的成功具有决定性意义。以法治军使原本弱小的军队逐渐变大变强,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战役的胜利,并且最终实现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战略构想。以法治国使原本政治混乱、危机四伏的蜀地政治安定、上下一心、吏治清明,始终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内乱,并且在实力处于劣势的情况下长期保持了对魏作战的军事主动权。对于诸葛亮的法治成效,《三国志》作者陈寿曾予以高度评价:“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谨事精炼,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应该说,这个评价是恰如其分的。
    
    但是,无庸讳言,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及其实践也存在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首先,诸葛亮的法治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诸葛亮握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大权,法治能否取得成效完全取决于诸葛亮本人的智慧。作为统治的一种工具,法律可以被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难以保持其稳定性。尽管诸葛亮选择了蒋琬、费祎等守成派来继承相位,但缺少了诸葛亮的旷世奇才,蜀汉还是在诸葛亮死后迅速地衰落下去。其次,诸葛亮的法治实践并非能够做到公平无私。赤壁之战中,关羽在华容道私放曹操,违反了事先立下的军令状,本该处斩,但因为刘备求情而作罢;平定西蜀后,蜀郡太守法正恃功自傲,“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诸葛亮也因为其以前的功劳而宽容对待。法外特权的出现固然是针对兵微将寡、人才匮乏等现实状况的权衡之计,但也使诸葛亮的法治大打折扣。最后,在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中缺少有关人才选拔的制度构想。虽然诸葛亮也要求后主“亲贤臣、远小人”,但却始终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制度。而诸葛亮自己挑选的人才多为庸碌无能之辈,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致使“上非再造之君,下无分猷之士”,人才匮乏成为蜀汉最大的软肋。诸葛亮法治所伴生的消极影响,无疑也是蜀汉衰落与灭亡的重要原因。
    
    纵观诸葛亮的法治思想,顺应了东汉末年以来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时代精神的集中反映,为重法思潮的历史运动过程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考察诸葛亮法治思想及其实践的成败得失,能为后世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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