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为又是另一 回事
。
就这点来说
,
曹操抑制豪强是很有限度的
,
在斗争中就包含着妥
协
。
青年时 代的曹操
,
在 洛阳
、
济 南打击豪强
,
被梁效吹得神乎其神
,
其实
,
连曹操自己
也承认
,
他篆忽所 为
“
违注诸常 侍
。
以为强豪所 忿
,
恐致 家祸
,
故以病还
。”
曹操定邺
,
“
临祀袁绍墓
,
哭之流 涕慰劳 绍妻
,
还其家人 宝物
,
赐杂 增絮
,
凛食之
。
”
平
邺之 后
,
曹操 也既 非打击所有的豪强地主
,
而且斗争 中就有妥协
,
前已述及
。
冀州地区
是这样
,
其他 州郡何尝 不 如此满宠 为许令
,
“时曹洪宗室亲贵,
有宾客在界
,
数犯法
,
宠收治之
。
·”
洪白太祖
曹操
,
太祖召许主者
。
宠知将欲原
,
乃 速杀 之
。
”
曹操
赦有犯法 该诛者还不 乏其 例
,
如 曹冲常为曹操 陈说
,
宜宽有犯 罪应戮的官吏
,
因而
“赖
以济有者
,
前后数十
。
”
这 些案件不一定都和抑制豪强有 关
,
但曹操
“
坚持法 治
”
、
“
重豪强兼并之 法
”
的实际执行情况
,
于 此可 见一斑
。
还 须指出
,
地 主阶级 国家的阶级
性
,
决定了曹操抑 制豪弘的妥协 性
,
以及必 然要笼络
、
纵容豪 强地主
。
这才是事物的本
质
,
问题的主要面
。
前述曹操 收用冀州 的豪强地主
,
即为 一例
。
又如
“
丁斐随太祖
曹操太祖以斐乡里
,
特饶爱之
。
斐性好货
,
数请求犯法
,
辄得原有
。
为典军校尉
,
总摄内外
,
每所陈说
,
多见从之
。
建安末
,
从太祖征吴
。
斐随 行
,
自以家牛赢困
,
乃
私易 官牛
,
为人所白
,
被收送 狱
,
夺官
。
”
一遂复斐官
,
听用 如初
。
”
这 里如果按照
梁效提出的标准划分
,
纵容豪强 地主任意扩张者
,
就是反动的大地主的政 治代表
,
就是
濡家
,
那么试问
曹操能 否成为中小地主的政治代表
,
他能否戴上
“
法家
”
的桂冠
对曹操的
“
重豪强兼并之 法
”,
我们必须具体的
、
阶级的 分析
。
在分析《收田租令》
的内容 实质
、
实际效果 和历 史作用时
,
要分清主次
,
辨别现象和本质
。
但是
,
梁效只是
看到一点
,
就悠 意夸大
抓住非本质的东西
,
无限拔高
。
他挖空心 思地 抓住了打击豪强
这 个
“
带 根本性的问题
”
,
大肆宣扬曹操限制豪强兼并
,
是扫除
“社 会 前进”的“障碍”
,
有着
“更
大
”
的 历史作用和影响
,
美化丁
’封建
帝王将 相
。
更有甚者
,
他夸大 地主阶级 内
部 的 矛盾
,
胡说 什么中小地主可以同农民结成联盟
,
共同反对 大地主豪弧的兼并
,
从 而
抹 杀了当时社会 的主要 矛盾
一
地主阶级 同农民阶级的矛盾
。
诚 然
,
曹操在《收田租令》
中打 出反对
“不 平”
、
“不女”的旗
号
,
宣 布
“
郡国守 相明检察之
,
无令强民有所隐藏
,
而弱
民兼赋
”但
是
,
我们 知道
,“
法 律是统 治阶级的意志的表 现
”吵
。
曹操颁布
《收田租令》
,
“
重豪 强兼并之 法
”
,
是当时地主阶级的利益 的表 现
。
因此
,
令文 中所 说的制止兼并
,
对
农民来说
,
只有口惠
,
而无 实益从 地主阶级 内部说来
,
也 没有很大的作用
。
公元
年
建安十四年
,
曹操
“
出征在 谁
,
闻邺下颇不奉 科禁
,
乃发 教选邺令
。
”
公元
年
建安二 十五年
,
曹操 死
,
曹巫
“
即王 位
,
以邺县户数万在都下
,
多不 法
,
乃以贾
逢 为邺令
。
”
帆
可见《收田租令》颁布多年
,
终曹操之 世
,
仍 然存在
“
颇不奉科禁
”
、
“
多不法
”
的情况
。
魏明帝时
,
敦煌 一带
,
“
旧大族田地 有余
,
而小民无立锥之 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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