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
《魏志
·
袁绍传》注
:“
孙盛评日
”一”
(
1
/
916
)
乙
、
《魏志
·
傅瑕传》注
:“
孙盛《评》 日
:
晋宣
、
景
、
文
王之 相魏也
,
权重 相承
,
王业基矣
。
”
(3/
6 2 8)
以 上 六种同(类 ) 书标法不一者
,
皆当在 重 版时通 过斟酌加
以统一
。
二引文类
此类问题表现在 使用引 号上
,
或 当用 而未用
,
或不当用而 用
之
,
间或亦有引文 不足之例
。
1 6
.
《魏志
·
明帝纪》注
:“
《周 礼巾车 职》
`
建大 赤以
朝
’,
大白以即戎
,
此则周以正色之旗以朝
,
先代之旗即戎
。
”
(
z/1 08)
按本条中
《周礼》文字仅标
“建
大赤以 朝
”
一 句
,
不当
。
裴
松 之于引录《周礼》后
,
即加以议论
,
“
周以正色之旗以朝
”
与
“建 大
赤以朝
”
相应(周以 建 子为正
,
物萌色赤
,
以赤为正色
,
故
“
大赤
”
即
“
正色 之旗
”
)
,
则
“先
代之旗即戎
”
自当与
“
大
白以 即 戎
”
相应(先代指殷代
,
殷以建丑为正
,
物牙色白
,
以白
为正色
,
故
“
大 白
”
即
“
先代之旗
”
)
。
检《周 礼
·
春官宗伯
下》巾军职文
,
正作
“
建大赤以朝
,
异姓以封
”
、
“
建大白以即
戎
,
以 封 四卫
”
。
然 则
,
本条
“
大白以 即戎
”
当补加引号
,
“
建
大赤以朝
”
后逗号亦宜改用顿
一号。
1 7
.
《魏志
·
明帝纪》注引《汉 晋春秋》
:“
(刘放
、
孙资)
又白
`
宜诏司马宣王使相参
,
,
帝从之
。
”
( 1/
113)
按本条所述 为魏明帝临终前之事
,
时司 马爵无
“宣
王
”之称,
故
“宜诏”
句决非当时原话
。
标点时以将其作为一般 陈述句
,
不
用引号为宜
。
1 8
.
《魏 志
·
齐王芳纪》注
:
“
其狂 也且
,
此 之 谓也
。
”
(1/
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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