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 6社会科学战线
·
1 9 97
年
6
期
·
军事 学研究
诸如杜佑说
:“
夫治国尚礼仪
,
兵贵于权诈
,
形势各异
,
教化不同
;
而 君不 知其变
,
军国一政
,
以用治民
,
则军士疑惑
,
不知所措
。
故
《兵经》日
:‘在国
以信
,
在军以诈也
。
”
,
另一注家何
氏说
:“军
国异容
,
所治各殊
,
欲以治国之法以治军旅
,
则军旅惑乱
。”
张预则更清楚地说道
:
“
仁义可以治国
,
而不可以治军
,
权变可以治军
,
而不可以治国
,
理然也
。”
(均见《谋攻篇》
注)
治军的办法 不能用于治国
,
治国的办法不 能用于治军
;
兵贵权诈
,
靠礼难以治兵
。
这就
是曹操的思想
。
因此他在注解《孙子》另一文
“善 用兵
者
,
修道而保法
,
故能为胜败之 政
”
(《形篇) ) )
时进 一步强 调
“
善用 兵者
,
先自修治 为不可胜之道
,
保法 度 不失 敌 之 败乱 也
。”
“
道
”
指 的是什么?有人认为指的是仁义
,
如杜 牧
;
但大都认为指的是用兵 之道
,
如李荃认为
,
主 要指 军纪
。
他说
:“以顺讨逆
,
不伐无 罪之 国
,
军至无掳掠
,
不伐树木
、
污 井灶
,
所过山川
、
城社
、
陵祠
,
必涤而除之
,
不习亡 国之事
,
谓 之道法也
。
军肃严
,
有死无犯
,
赏罚信义立
,
将
若此者
,
能胜敌 之败政也
。”
贾林说
:“常修用兵 之胜道,
保赏罚之法度
,
如此 则常为胜
,
不
能则败
,
故曰胜败之政也
。”
张预说
:“
修治为战之道
,
保守制敌之法
,
故能必胜
。”
无疑
,
李
荃
、
贾林
、
张预等的解释当更近
《孙 子》与曹操的思想
。
(《形篇》注)
其实
,
有关治军之道
,
曹操 自己 已经说得很清楚
,
他在其
《遗令》中概括说
:“吾 在军 中
持法是也
,
至于小忿怒
,
大过失
,
不 当效也
。
”
所谓
“
持法
”,
其中最重 要的不外两个方 面
,
一是刑戮罪 人
,
二是严肃军纪
。
为此
,
他制
定 了许多具体措施
。
为了军中行刑无偏
,
建安十九年
(公元2 1
4
年)他特意下达了
《选军中典狱令》说
:“
夫
刑
,
百姓 之命也
。
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
,
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
,
吾甚惧之
。
其选明达法理
者
,
使持 典刑
。”
(《三 国志
·
魏书
·
武帝纪) ) )
为 了加强军 队纪律
,
他发 出了许 多严肃军纪的命令
。
比如
,
他在
《军令》中规 定了三不
准
,
一
、
“吾将士无 张 弓弩于军 中
,
其随大军行
,
其欲试调弓弩者
,
得张之
,
不能著箭
。
犯者
鞭二 百
,
没入
。
”
二
、
“吏 不得
营中屠 杀
(畜禽)卖之
,
犯令
,
没所卖
,
及都督 不纠白
,
杖五
十
。”
三
、“
军行
,
不得研伐田中五果桑拓棘枣
。”
( 《通典》卷1 49 )
另外
,
令 中还对行 进 中的
军容
,
诸如怎样拿武器
,
何时 展旗
、
鸣鼓都作了严格规定
。
令说
:“始
出营
,
竖
(手持 直竖)
矛戟
,
舒蟠旗
,
鸣鼓
。
行三里
.
辟(斜扛)矛 戟
,
结蟠旗
,
止鼓
。
违令者宪剪以拘
。
”
可见
.
处罚是相 当严厉 的
,
“张 弓弩”
者打 二百鞭 子
;
在营中杀鸡宰羊 者打五十棍子
;
不按规 定程式
行军者剃光 头示众
。
至于临战
,
那情况就更不同了
,
动辄是要杀 头的
。
曹操曾经下过不少治军性质的命令
。
建
安八年
(公元20 3
年)
,
他颁布 了
《败军 抵罪令》
,
规定
“败军
者抵罪
,
失利者免官爵
”。
随后
又颁布了《步战令》
、
《船战令》等多种军令
。
在
《步 战令》中
,
曹操一连 用了十一个
“斩”
字
、
三个
“杀”
字和 二个
“同罪”
。
也 就是
说
,
有十六 种情况属于杀 头之罪
。
一
、
不按规 定的程式
“
悉装
”、“
上马
”、“
结屯
”、“
整阵
”
者
斩
;
二
、
魔不闻令
,
而擅 自前后 左右者斩
;
三
、
伍 中有不进者
,
伍长杀之
;
四
、
伍长不进者
,
什长 杀之
;
五
、
什长不进者
,
都伯杀 之
;
六
、
督战部曲将
,
拔刃在后
,
察违令不进者斩
;
一匕、
一部受敌
,
余部不进救者斩
;
八
、
妄行阵间者斩
;
九
、
兵进退入阵间者斩
;
十
、
吏士向阵骑
驰马者斩
;
十一
、
吏士有 妄呼大声者斩
;
十二
、
士将战
,
取牛马衣物者斩
;
十三
、
察凡违令
打分:
0 星